《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印发实施。《办法》提出,将宽容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探索创新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的偏差和失误,但须与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四川自贸试验区2017年挂牌成立,截至2023年底,已形成800余项制度创新成果,贡献14项国家层面复制推广的改革试点成果。今年以来,四川自贸试验区加快实施自贸试验区对标领航行动,加速推动转段转型、深化升级。此次启动容错纠错机制,旨在为广大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松绑减压”,努力建设更高水平自贸试验区。
《办法》指出,容错纠错是指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但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经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督促当事人、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容错必须符合6项条件,缺一不可。这6项条件分别是:遵纪守法。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没有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禁止性规定。改革创新。基于改革创新要求,符合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开展的制度创新。勤勉尽责。对出现的偏差或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等,主观上没有故意,且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程序正当。决策过程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相关程序要求,或者紧急情况临机处置且事后及时履行了报告程序。知错就改。对已经发现的偏差或者失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减轻损失和影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办法》详细列出应当予以容错的7种情形。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容错程序,调查核实一般于启动容错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贸试验区、协调改革先行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认可认定结果的,可以向上级管理机构或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