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法规处发布时间:2024-01-09阅读:
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等五张清单的通知
  

为推动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精准高效,探索包容审慎执法监管,持续优化商务领域营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02312月,商务厅制定了《四川省商务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四川省商务领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四川省商务领域从重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五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及司法厅关于将“五清单”作为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工作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加快推进全省商务行政执法监管精准高效,商务厅聚焦单用途预付卡、报废机动车认定、对外工程承包等商贸流通和对外投资合作等重点领域,对照全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依法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程序,出台了四川省商务领域“五清单”。“五清单”有效期五年,自 2024 1 1日起实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职能职责及本地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调整制定相应清单。商务厅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对“五清单”开展动态调整。

二、主要内容

全省商务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共76项,按照“成熟一批、推出一批”的原则,商务厅对重点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逐条梳理,形成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从重处罚事项清单”5张清单,逐一明确细化不予、免予、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36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将不予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63个行政处罚事项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二)《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将免予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轻微、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行为。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63个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我们将减轻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限期内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3.积极配合商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供述商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4.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52个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四)《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我们将从轻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2.积极配合商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62个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五)《从重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我们将从重处罚情形基本标准确定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违法后果较为严重;2.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期间,有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3.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4.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5.隐藏、转移、损毁、使用、处置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对照该标准,共梳理了62个行政处罚事项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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