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做好2024年度评价工作,现就水利系统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要求
(一)统一组织,分级落实。水利厅统一组织开展全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水利厅的工作要求,负责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信息收集、问题识别等具体工作,相关信息资料报水利厅审核认定。
(二)统一标准,动态调整。取用水信用评价统一按照水利部«指导意见»确定的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评价内容。
(三)稳慎适度,以评促管。2024年度评价工作先行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后续按照水利部要求适时扩大评价范围。严格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认定和修复,充分发挥信用管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引导取用水户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
(四)统一发布,结果共享。我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由水利厅统一发布,水利厅建立取用水户信用记录,并商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二、明确评价程序
(一)信用信息汇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基于取水许可过程中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等信息开展,以线上收集为主,按照谁处罚(检查)、谁汇集、谁识别原则进行。信用信息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相关执法记录、检查意见书(含整改通知书)等文件为依据,在“四川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信用评价模块完整、及时、准确地汇集,2025年1月10日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上一年度信用信息的汇集及问题识别。
(二)问题识别复核。水利厅委托省水文中心负责我省河道外取用水户的信用评价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相应取用水户信用评价的问题识别复核;委托省水调中心负责我省河道内取用水户信用评价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相应取用水户信用评价的问题识别复核;请水文中心、水调中心于2025年1月22日前,将复核结果提交水利厅水文水资源处。
(三)初评结果公示。水利厅对初评结果复核后,在四川省水利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其中对于信用评价初评结果为“C”“D”的,在公示期内通过“蜀水资源”小程序等渠道告知相关取用水户。
(四)异议处理。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取用水户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核实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取用水户。经核实申请理由成立的,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评价结果确定后取用水户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对评价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五)评价结果公布。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在四川省水利厅官网、“信用中国(四川)”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取用水户信用评价等级。2025年3月底前完成2024年度评价结果公布。
三、做好结果应用
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实行扣分制,满分为100分,扣完为止,结果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分为信用优秀(A级:得分100分)、信用良好(B级:得分大于等于85分、小于100分)、信用一般(C级:得分大于等于60分、小于85分)、信用较差(D级:得分小于60分)。评价结果将商省发展改革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进行综合应用。
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取用水户,在权限范围内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简化取水许可延续变更程序,取用水领域的评优评奖、招标和政府采购、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等方面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信用评价等级为“C”的取用水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且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取用水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暂停取用水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且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四、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作为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重要任务,把加强用水权管理、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前提,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做好信用评价实施工作,有力有序推动任务落实。
(二)强化技术支撑。依托四川省水资源管理与调配系统加快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模块,将取用水户的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失信惩戒信息等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按需共享,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相关支撑单位、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在取用水领域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加强合作。
(三)保护信息安全。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相关信息,保护取用水户的商业秘密。对违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以及借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名义非法收集、买卖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等行为,依法查处问责。
(四)做好经验总结。按照«指导意见»,评价范围、评价标准、信用修复、评价周期、评价期限、完成时限、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将适时优化调整。
(五)加强部门联动。加强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融合应用,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融资授信、项目安排、表彰奖励等方面参考使用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六)做好宣传引导。省、市(州)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工作指导培训,让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取用水户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积极宣传报道取用水领域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川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