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川水办〔2018〕62号
各市(州)水务局、各县(市、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调整办法》(川水办〔2016〕109号)中的有关增值税税率及计价系数进行相应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1. 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2. 施工机械使用费中修理及替换设备费系数由1.11调整为1.10;
3. 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台时费不计折旧费,设备费系数由1.17调整为1.16;
4. 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费率系数由1.17调整为1.16。
二、其他规定
1. 本办法为《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川水发〔2015〕9号)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调整办法》(川水办〔2016〕109号)的补充规定,适用于执行《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编制投资的四川省内各类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其他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2.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