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统计数据:2023年2月行政审批办件量77件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围绕四川水利高质量发展“3226”工作思路和大质量管理工作要求,现就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压实项目法人管理职责,规范高效推进水利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扎实做好前期工作
(一)统筹开展项目勘察设计
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谋划本地建设任务,超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鼓励结合工程实际,开展全阶段勘察设计(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一次性招标、分阶段实施,提高招标效率,缩短设计周期;拟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的,宜一次性确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含招标设计)编制单位。要统筹安排勘察、测量等基础工作,具备条件的可按照初步设计精度与深度要求提前开展相关工作。
(二)全面把控工程建设环境
在前期工作阶段,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规划等部门对接,摸清工程建设环境与边界条件,根据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划定情况及城市、交通等规划情况优化工程设计,合理避让、减少交叉,对确需占用、交叉的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出面组织协调。项目法人应组织报告编制单位按照可研、初设报告编制规程要求,在相应章节中对工程建设边界情况充分说明;审查单位要加大审查力度,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予通过审查。
(三)提前开展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项目法人要加强与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对接,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等规定,加快工程建设用地手续办理,在可行性研究报批阶段即根据批准的用地预审意见和初步确定的工程规模提前开展用地组卷筹备工作,初设批复后及时报审。国家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应积极在可研批复后申请先行用地。
(四)着力提升行业审批效率
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各类项目管理规定,全面清理各类项目审批环节,着力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对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等,应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推行“1+N”审批方式,属水利厅审查(审批)可研或初设的项目,同一阶段内的其他涉水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在省级及以下的,可由水利厅统一组织审查,按事项印发审查意见或批复文件,按权限开展行政审批。
二、压茬推进项目实施
(一)鼓励“先建后补”
对已列入相关规划、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中小河流治理、山洪沟治理、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等项目,鼓励利用地方财政资金、专项债券等先行开展建设。省级在安排中、省资金补助时优先安排已开工建设项目,制定相应激励政策倾斜支持。
(二)坚持“移民先行”
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组织提前开展征地移民等相关工作,及时提供建设用地,营造良好建设环境。大中型水利工程在初设阶段可由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签订委托招标协议,一并开展移民工程技施设计阶段的招标工作,加快开展交通、电力、移民安置点等专项建设。各地要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初步设计报告加快实施移民安置,做到移民安置进度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
(三)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
要用好用足水利部及四川省各类金融支持水利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多渠道筹集项目资本金;借鉴推广“1+3”四方合作机制,深化政银企合作,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更大程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四)强化项目法人能力建设
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设〔2020〕258号)规范项目法人组建,保障履职能力,强化考核管理。鼓励地方授权专职机构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对不满足要求的,应通过委托代建制、项目管理制、全过程咨询制等方式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相关管理费用要与其委托的内容、绩效挂钩,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工程概算中列支。项目审查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方案落实情况的审查。
(五)做实做细“两阶段”开工
可研报告批复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开展施工准备、开工建设,包括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通信、道路和场地平整、施工导流等工程,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等,对先行实施的建设内容,可单独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实施。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开工主体工程,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首个标段招标工作并开工建设,大中型工程最晚不得超过半年。项目法人要合理安排工期,统筹各标段招标工作,主体工程首个标段开工后,原则上应在1年内开工建设主体工程所有标段;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以批复总工期确定的工程完工时间。
(六)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
初设审批后,项目法人要积极组织开展招标设计工作,并委托有水利造价资质的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机构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各标段招标控制价原则上应控制在各标段分标概算内;施工进退场费、安全生产措施费等在招标控制价一般项目中单列计价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相应扣减,编制单位对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准确性负责。对需要财政评审的项目,要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川财投〔2015〕36号)要求,由具有水利造价执行资格的人员实施评审,严格办结时限,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评审认定投资与初步设计投资差额超过10%的项目,应与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协商确定。鼓励地方财政评审部门在项目初设阶段提前介入,缩短财政评审时间。
(七)优化项目招标方式
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创新机制,优化项目招标工作,结合工程实际,对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小型水利工程等面上项目可由同一项目法人打捆招标或不同项目法人联合招标;对连续实施的项目可一次性开展招标工作。鼓励同一地区内类型相似的项目委托一家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开展服务。
(八)落实项目法人招标主体责任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夯实项目法人招标工作主体责任,派熟悉项目情况的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并在评审过程中就招标项目特点、难点向评审组专家交底说明,充分行使招标人主体权利,履行应尽义务;确有原因无法派出招标人代表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关责任。严格按招标文件开展招标评审,对满足条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仍继续评标的,项目法人应要求评标委员会就剩余单位的市场竞争性作出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初稿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对其进行形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请评标委员会修改完善。鼓励项目法人在下发中标通知书前,对中标候选人开展标后考察工作,对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及时予以纠正。
(九)做好总投资、总工期“双控”管理
严格总投资管理,项目法人在可研批复后,应合理制定招标方案与分标方案,初设批复后确定分标概算;项目实施阶段单项工程投资原则上控制在单项概算内,确需调整的在相应标段概算内调整;超出标段概算的,项目法人应组织专题研究,加强预备费的使用管理,在工程总概算内调整;确需超出工程总概算的,应及时报原审批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后再组织实施。严格总工期管理,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单位按照批复的总工期编制总体实施计划和分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关键线路,按月提出节点目标;当月未完成的,施工单位应提出补救措施,编制赶工计划;连续三月未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督办,视情况约谈相关责任单位,并纳入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管理。
(十)加强施工图设计管理
施工图设计审查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开展,并由监理核查签发,鼓励项目法人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项目法人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加强设计变更管理,按照“先认定,再变更;先追责,再审批”的原则办理设计变更手续,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十一)加强参建单位及人员管理
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要依法设置投标单位和主要人员资质要求,合同签订过程中加强“人证合一”复核;监理单位(人员)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参建单位及分包单位的管理,督促参建单位及时在我省项目建设监管平台及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项目主管部门在开工备案时应加强对参建单位信用信息和主要人员变更的监管,对未及时填报信用信息或异常变更主要人员的参建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加密监督检查频次与力度。
(十二)提升工程建设质量
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期间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质量责任公示牌,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识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施工行为,强化关键部位、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联合验收,留存影像、检测试验、地质等必要资料;鼓励将工程质量奖优惩劣内容列入合同约定条款。要建立健全本地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工作经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监督技术服务工作。
(十三)完善工程建设安全监督
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风险管控“六项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风险管控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常规执法、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联合检查、专项执法等综合行政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升监管效能。
(十四)加快工程款拨付和预算执行
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监管,水利项目法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款。实行合同价款先审核后支付的项目,要提高审核、签证效率,不得延迟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助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为中小企业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提供多元化便利条件。
三、加快工程验收投运
(一)同步质量验收评定与档案管理
项目法人应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质量验收与评定工作,同步做好工程档案的收集与归档。鼓励在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中,将验收评定与档案管理情况与工程进度款拨付挂钩。
(二)分段验收投入运行
项目法人应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并按要求备案,及时组织项目法人验收,申请政府验收,同步开展环评、水保、移民等专项验收。水库完工后应及时开展蓄水验收暨投入使用验收,引调水工程完工后及时开展通水验收暨投入使用验收,验收通过后将相应工程移交管理,投入试运行;专项验收通过后,正式投入运行。工程竣工后按要求完成财务决算批复,完成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提升验收工作效率
政府验收主持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上阶段验收成果,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验收工作效率,除水库下闸蓄水外的其他阶段验收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工程完成后1年内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对已全部建成、试运行期运行正常,但因专项验收等特殊原因制约相应政府验收的项目,可提前开展工程相应阶段技术预验收,对已完工程质量和状况进行认定,出具预验收鉴定书,并列明遗留问题、处理时限、责任单位等,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期督办落实。遗留事项全部完成后报验收主持单位核备,由验收主持单位正式印发相应阶段验收鉴定书。对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复核,提出处理意见,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四、强化激励惩戒力度
(一)实行“两书一函”督办机制
水利厅建立《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提醒敦促函》督办工作机制,对未落实相关要求,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任单位及时以提醒、问题整改、约谈等方式实施责任追究。“两书一函”督办情况纳入水利厅对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大质量评价因素。
(二)加大政策正向激励力度
对地方政府组织有力、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的市(州)、县(市、区),水利厅按照大质量管理办法,优先安排审查审批、优先安排申报中央投资计划、优先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商省级有关部门加大项目与资金支持力度。
四川省水利厅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