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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报送的通知

来源:建设处时间:2022年07月30日 14:45

川水函〔20221046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我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规范信用修复的通知》《关于报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送的通知》,取得一定成效。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建设函〔2020〕604号)文件要求,结合《四川水利工程建设大质量管理指导意见》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和报送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一)明确信用信息主体

四川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包括在我省注册或参与我省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和相关人员。相关人员主要指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和项目有关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以及具有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等执(从)业资格的项目主要从业人员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纳入水利行业统一的信用监管。主要管理人员一般包括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

(二)明确信息报送主体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对不良行为作出信用信息认定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逐级报送。

(三)明确信用管理主体

水利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完善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监督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并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用信息。

二、进一步强化信息管理

(一)强化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填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辖区内注册或参与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填报、核对、完善、更新基本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及时、完整、准确填报在本辖区内的业绩信息。

(二)强化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采集、认定和报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的衔接,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及时采集、认定、报送市场主体在参与本地水利建设活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送程序如下:

1.对不良行为作出认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7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1要求填写《不良行为记录认定表》,并附相关处理文件发文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送或转报的认定材料对认定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发文转报至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新办理。

三、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

(一)规范信用修复条件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必须满足以下规定

1.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3个月后,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自公开之日起6个月后;

2.已对不良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不良行为的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3.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二)规范信用修复流程

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核查、谁修复”和“逐级审核”原则实行。信用修复按以下流程开展:

1.失信主体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提出修复申请

2.不良行为认定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

3.不良行为认定单位自作出同意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申请资料(含《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修复承诺书》及相关修复依据,详见附件2、附件3)发文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送或转报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发文转报至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符合要求的,应责令重新办理。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同意修复决定时,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一)统一管理,分级分类负责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信用信息管理内设归口部门,落实专人开展相关工作,由归口部门统一收集、报送、归档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作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等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通报内部归口部门。

(二)加强监督,注重管理成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应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核查,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水利厅将按月通报各市(州)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送情况,并将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市(州)大质量管理考评重要指标。

请各单位(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和报送。水利厅原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不良行为记录认定表

2.信用修复申请表

3.信用修复承诺书

附件1.2.3

四川省水利厅

2022年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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