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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 川水行规〔2023〕4号
  • 发布机构: 四川省水利厅
  • 公文种类: 通知
  • 索引号: 008282778/2023-00003
  • 成文日期: 2023-10-17
  • 发布日期: 2023-11-07
  • 有效性: 有效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水利厅2023年第3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

2023年10月17日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条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验收规程》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水移民2022〕41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1. 第二条 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办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主持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或省政府主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移民安置验收分为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包括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必备要件

第五条 验收主要依据:

(一)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四川省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三)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重编、修编、调整)、移民项目变化情况及相关批准文件。

(四)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下达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相关必要性文件。

第六条 验收必备要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法人、移民综合设计(设代)、监督评估(综合监理、独立评估)单位相关工作报告。

(二)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的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报告及备案文件。

(三)工程竣工验收移民安置资金审计报告。

第三章验收范围、内容和条件

第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包括工程阶段性验收涉及的枢纽工程建设区、导(截)流或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应考虑的淹没影响区和移民安置区。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范围包括枢纽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区等。

第八条 移民安置验收内容包括:

(一)农村移民安置和生产生活恢复情况。

(二)城镇迁建情况。

(三)企事业单位处理情况。

(四)专项设施(含防护工程)迁(复)建情况。

(五)集中居民点、城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隐患的处理情况。

(六)库底清理情况。

(七)移民资金管理情况。

(八)移民档案建设和管理情况。

(九)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情况。

(十)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提出的问题处理及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移民安置验收条件:

(一)工程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农村搬迁安置人口已搬迁,城镇移民、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已搬迁,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保障,城镇基本功能满足阶段性任务要求;截流范围内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兑付到位。

2.企事业单位已搬迁,满足阶段性任务要求。

3.专项设施处理(含防护工程)满足阶段性任务要求。

4.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妥善处理。

5.库底清理任务已完成。

6.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已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

7.无群体性矛盾和问题,或对已经和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相应的化解措施和稳控预案。

8.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已按规定开展。

(二)工程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农村移民已搬迁完毕,城镇移民、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搬迁完毕,房屋建设基本完成,基本满足入住条件;生产安置已按规划实施;农村集中居民点,城镇新址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已按规划实施,基本具备使用功能;蓄水范围内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兑付到位。

2.企事业单位已完成搬迁,满足阶段性任务要求。

3.专项设施处理(含防护工程)满足阶段性建设任务要求,专项设施功能已恢复。

4.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得到妥善处理。

5.库底清理任务已完成。

6.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已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为可实施。

8.工程导(截)阶段移民安置验收提出的问题已处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已按规定开展。

(三)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农村集中居民点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生产安置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复垦任务已完成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农村移民房屋建设已完成并入住,生产安置已落实,生产生活水平达到规划目标。

2.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已完成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房屋建设已完成并交付。

3.企事业单位处理已完成,需要验收的项目已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4.专项设施(含防护工程)处理已完成,迁(改)建项目已通过单项工程验收,防护工程运行维护单位已经明确。

5.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已得到妥善处理。

6.移民安置资金已拨付到位,完成资金结算并通过审计,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开展的移民资金审计、稽察提出的主要问题已经整改完成或依法依规处理。

7.移民安置档案建设和管理符合要求。

8.无群体性矛盾和问题,或对已经和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有相应的化解措施和稳控预案。

9.工程蓄水阶段移民安置验收提出的问题已处理,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已落实。

第四章验收组织及程序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分为自验(检)、初验和终验,按自验(检)、初验、终验自下而上的顺序组织进行。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检)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自验(检)、初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通知主持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终验工作。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自验(检)和初验开展程序。

由项目法人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验收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验(检),并向市(州)人民政府上报初验申请和自验(检)报告;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初验通过后,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终验申请并附初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移民安置验收按以下程序开展(自验(检)、初验可参照执行)。

(一)成立验收委员会。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收到省政府办公厅交办通知后,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和委员单位组成。主任委员单位为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副主任委员单位为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市(州)人民政府,委员单位为省委政法委员会(蓄水阶段)、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州)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等组成,具体由主任委员单位根据验收内容确定。技术预验收工作可由第三方技术咨询审查机构承担并派出专家组,专家组组长为验收委员会成员。

(二)编制验收工作大纲(方案)。主任委员单位牵头编制验收工作大纲(方案)。工作大纲(方案)应包括工作依据、验收组织、验收工作计划、验收范围及任务、验收内容及条件、争议处理方式等。

(三)开展技术预验收。主任委员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及专家组赴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对移民安置实施情况及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移民档案建设管理等开展现场检查、审核自验(检)、初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技术预验收报告。

(四)召开验收会议。主任委员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听取有关各方的工作报告及专家组意见,形成并通过验收委员会报告。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协商处理,主任委员单位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验收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验收委员会单位代表同意。验收委员会各单位代表对验收报告签署意见。对验收报告持不同意见的,应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录。

验收委员会提出整改要求的,有关责任单位应限期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主任委员单位。经主任委员单位组织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印发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继续整改。

验收不合格的,待验收条件具备后,按原程序重新申报验收。

(五)反馈办理结果。主任委员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验收办理结果。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参加验收的各方应强化廉洁意识、严守廉洁底线,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收受贿赂,不得侵害任何方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利益输送,禁止权钱交易;严禁以权谋私、优亲厚友,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项目验收等行为。任何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五条 参加验收的代表和专家,应当按照国、省移民政策和相关规程规范提交验收资料,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验收主持单位通报至主管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本办法未明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人民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本办法由四川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17日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8年11月印发的《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川扶贫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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