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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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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9〕10号)和《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四川省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136号)等规定,四川省已完成《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执业许可证》《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工作证》的制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执业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的合法凭证。正本载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伙联营依据及许可内容、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四川省司法厅监制等字样。副本外套印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执业许可证(副本)、四川省司法厅监制字样;内部载有联营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负责人、联营期限、设立资产、主管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等信息。
二、《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工作证》是港澳律师获准在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有效证件。持证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承办内地法律事务。外套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工作证字样;内部载有机构名称、工作证号、港澳律师类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持证人、性别、身份证明类型及号码等字样。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执业许可证》《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港澳律师工作证》由四川省司法厅统一制发。
四、社会公众可以登录四川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查询证件样式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执业许可证
四川省司法厅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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