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配合,规范和优化工作流程,明确军地各单位主体责任,四川省司法厅、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四川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联合制定了《四川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细则》
四川省司法厅 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
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 四川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23年7月18日
(此件印发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武装部,驻川团以上部队)
四川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扎实高效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配偶的父母。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扶养人、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适用本细则有关军属的规定。
第三条 四川省司法厅、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四川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指导监督四川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市(州)和县(市、区)司法局、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驻川团以上部队相关部门指导监督本辖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是指,省、市(州)、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军队单位设立的,为所属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分支机构。
省法律援助中心在成都军事法院、成都军事检察院共同设立四川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州)和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在驻川团以上部队设立工作站,在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军队营级以下分队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络点。
第五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命名规则:
(一)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为:四川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标牌内容组成为:工作站名称+法律援助图标+设立单位(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成都军事法院、成都军事检察院、四川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二)市(州)和县(市、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为:××市(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县(市、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标牌内容组成为:工作站名称+法律援助图标+设立单位(××市(州)法律援助中心、××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或者××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
(三)驻川团以上部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名称为:××部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
标牌内容组成为:工作站名称+法律援助图标+设立单位(××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部队政治工作(部)处)。
(四)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名称为:××乡(镇、街道)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或者××部队××分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联络点;
标牌内容组成为:联络点名称+法律援助图标+设立单位(××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或者××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部队政治工作(部)处)。
第六条 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军队单位负责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以下基础工作条件:
(一)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有条件应将工作站办公场所安排在临街一楼;
(二)配备办公桌椅、能接通互联网的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统一悬挂制式工作站(点)标牌;
(四)公示基本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 工作站(点)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力量。每个工作站(点)至少需配备负责人1名,联络员1名。
第八条 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军队单位选派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干部作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负责人,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作站(点)的正常运转;
(二)根据工作站(点)的实际需求与设立工作站(点)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接确定人员值班方式和值班频次;
(三)协助值班人员将工作站(点)的法律咨询信息按照军队保密规定脱密后记录到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四)初步审查收到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将申请信息通过法律援助业务系统传送至联络员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
(五)妥善保管法律援助申请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将汇总的法律援助申请资料转交至联络员。
(六)完成设立工作站(点)的部队单位安排的其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九条 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安排1名熟悉法律援助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开通工作站的账号;
(二)帮助工作站(点)负责人正确使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
(三)与工作站(点)负责人对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合理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值班;
(四)处理工作站(点)初审后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对属于设立工作站(点)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按法律援助申请审核流程处理;对不属于设立工作站(点)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但属于省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负责与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对接后通知工作站(点)将申请通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至对应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有争议的,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受理;对属于省外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提交至省法律援助中心联络员,由该联络员负责联系省外法律援助机构。省法律援助中心将省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反馈意见交至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员后,由联络员向工作站(点)负责人反馈;
(五)完成设立工作站(点)的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军队单位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值班人员的值班费用承担方式,值班费用可以由一方承担,也可以由双方按照协商的比例共担。
第十一条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设立工作站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招募志愿者,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在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中,军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材料核实、证据收集、信息通告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应军队单位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议召开前,军地双方应当组织联合调研活动,切实摸清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现实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培训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计划。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应军队单位,与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研究、办案交流等活动,提高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协调地方财政部门,推动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应当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日常办公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公益基金,专门用于办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基金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募集社会资金,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应的军队单位应当适时组织联合宣讲活动,宣传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精神,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军队单位应当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定期表扬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司法厅、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检察院、四川省军区政治工作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军区政治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司法发〔201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标牌
2.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内容公式栏
3.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桌牌
4.军人军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5.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流程
6.法律援助申请表
7.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工作站)
8.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值班人员登记表
附件1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标牌
附件2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内容公式栏
附件3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桌牌
附件4
军人军属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限制。
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外,军人军属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行政补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6.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7.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8.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9.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10.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11.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12.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13.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14.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15.涉及侵害军人名誉纠纷的;
16.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
17.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18.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9.涉及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
20.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5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初审-流转流程
第一步:审核是否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判定是否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申请法律援助。
若是,不受事项范围限制,所有申请均可通过事项范围审查。
若否,按照附件4列出的事项范围审查,属于事项范围的,通过事项范围审查,不属于事项范围的,以不属于事项范围为由不予法律援助,但仍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步:审核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
(一)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军属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为:
1.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出具证明。暂时无法出具证明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受援人应当及时补交相关证明。
2.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
3.法律援助申请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二)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为:
1.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
2.法律援助申请表;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三)第(一)(二)项以外的军人及其军属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为:
1.有关部门制发的证件、证明军人军属关系的户籍材料或者军队单位开具的身份证明等表明军人军属身份的材料;
2.法律援助申请表;
3.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三步:将案件通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至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法律援助申请信息后,根据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管辖进行分别处理。
对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按法律援助申请审核流程处理。
对属于省内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负责与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对接后通知工作站将申请通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提交至对应的法律援助机构。
对属于省外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提交至省法律援助中心联络员,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联络员负责联系省外法律援助机构。省法律援助中心将省外法律援助机构的反馈意见交至法律援助机构联络员后,由联络员向工作站联系人反馈。
附件6
法律援助申请表
申请日期: 援申〔 〕 号
申请人基 本 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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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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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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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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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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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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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地址 |
□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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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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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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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通过短信、邮箱等方式送达后续文书□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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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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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类别 (可多选) |
□未成年人 □残疾人 □老年人(60 岁以上) □农民 □进城务工人员 □军人军属 □退役军人 □外国籍人或无国籍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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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情 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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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当事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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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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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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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来 源 |
□直接申请(□当事人申请□代理人申请) □转交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监管场所□值班律师)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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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申请理由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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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无误,所提交的各类材料均合法真实,且同意法律援助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本人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如果本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愿意依法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被终止法律援助;(二)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三)被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填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人员代为填写,经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确认无误后按指印。
附件7
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工作站)
援助工作站登记来访咨询信息.flv
援助工作站如何移送案件.flv
附件8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值班人员登记表
日期 |
值班人员姓名 |
执业证或身份证号 |
手机号 |
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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