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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四川省司法厅。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4年3月5日至4月5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61001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csftlifayichu@126.com。
附件:1.《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4年3月5日
附件1
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川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川剧的保护传承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省人民政府和川剧流传分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基本原则】 川剧的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并重。
第四条【适用对象】 川剧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川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场所等:
(一)川剧的代表性剧目、音乐、表演技艺、唱腔、方言;
(二)与川剧相关的乐器、服饰、化妆、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
(三)与川剧相关的历史建筑、文献档案、影音资料;
(四)川剧的川西坝、资阳河、下川东、川北河、泸州河、嘉阳河、叙泸河、巴渠河等河道(流派)艺术;
(五)与川剧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档案、知识产权等的,适用文物、档案、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川剧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川剧保护传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方志、文物、知识产权、数据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川剧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川剧资源普查、院团发展、设施建设、人才培养、艺术创作、理论研究、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项目。
第八条【设施建设与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川剧演出场馆、川剧(戏曲)博物馆、艺术档案馆(室)、川剧河道主题馆(室)、川剧保护传习基地等,利用闲置的国有公共设施等开展川剧保护传承活动。
本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体育场(馆)、科技馆、方志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或者优惠为川剧表演、传承、普及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场地。
第九条【调查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川剧资源调查,认定、记录、收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资料档案、口述史和珍贵实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布川剧艺术资源信息征集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川剧艺术资源信息。
支持开展川剧志鉴编撰。
第十条【资源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命名、授牌、划定区域等方式,加强对具有代表性的名团、名派、名剧、名址等的保护。
第十一条【名家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川剧代表性传承人、戏曲名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川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支持川剧戏曲名家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工作室,开展戏曲传承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十二条【民间组织】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川剧表演团体,成立川剧艺术社会组织、玩友会等,建设川剧艺术展示、传习场所,从事川剧艺术演出展示、传承普及等活动。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为川剧艺术社会组织、玩友会提供指导,提高其专业表演水平。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川剧人才培养教育工作,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制度,制定川剧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
建立川剧人才梯队,培育川剧领军人物。
加大对川剧编剧、作曲、导演、舞美、演奏等紧缺人才培养力度。
第十四条【院团人才建设】 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川剧艺术人才培养,重视青年人才培养使用,发挥老艺术家传帮带作用,不断提升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创作、表演水平。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专业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建立学生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五条【职业教育】 支持艺术类普通本科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川剧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专业,完善川剧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六条【职称评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川剧从业人员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川剧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支持引进的高层次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川剧人才按照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第十七条【薪酬管理】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根据演出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可以灵活采用多种渠道、不同方式引进川剧专业人才,聘用特殊人才,合理确定薪资报酬。对高层次人才、关键岗位、业务骨干或者紧缺急需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第十八条【剧目创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川剧社会团体的指导,提升川剧艺术创作水平,完善川剧创作演出评价机制;组织对濒临失传的经典传承剧目、曲牌进行记录整理和复排演出。通过公开征集、买断移植等方式扶持新编原创和整理改编的优秀川剧剧本。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大剧目创作、表演形式、唱腔音乐、舞美设计等改革创新力度,创作、编排、演出适合不同消费群体观演需求的优秀剧目。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建立与民营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的业务联系交流机制,帮助民营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做好选题策划、剧本创作,提升表演水平。
第十九条【演出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开拓演出市场,开展驻场演出、巡回演出、展演汇演等。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和对外文化交流重大活动,对获取奖项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纳入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川剧保护传承纳入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体深入乡镇、村(社区)、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开展巡演,支持川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二)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或者川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演出活动;
(三)支持开展川剧理论研究;
(四)川剧保护传承的其他公益性活动。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根据工作需要采购川剧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川剧进校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推动川剧保护传承:
(一)将川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
(二)支持学校建立多种类型的川剧兴趣小组、校园川剧社团、川剧工作坊等,建立川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
(三)支持有条件的学校特聘校外川剧艺术名家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兼职艺术教师;
(四)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及从业者到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演出、讲座活动;
(五)支持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免费欣赏优秀川剧演出。
第二十二条【宣传推广】 鼓励各媒体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平台,广泛宣传、普及、推广川剧艺术。
鼓励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利用其宣传载体等设施开展川剧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三条【科技赋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川剧与科技应用深度融合,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提升科技装备技术水平,开展数字化保护与传播。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川剧剧目、动漫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提高线上传播能力,培育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鼓励川剧代表性传承人、戏曲名家等利用互联网进行教学、研究、宣传、普及川剧知识。
第二十四条【文旅融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川剧与旅游深度融合,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与旅行社、旅游景区深度合作,参与制作运营具有川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
(二)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结合节庆活动、当地民俗活动展示、展演川剧;
(三)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与市场主体合作,合理利用川剧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第二十五条【社会参与】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川剧保护和传承:
(一)举办川剧演出、提供设施场地、赞助川剧活动、支持川剧推广等形式,参与川剧保护传承;
(二)整理、翻译、出版川剧原始文献、典籍、影像等;
(三)将其持有的川剧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政府设立的文化艺术机构收藏、保管、展出;
(四)资助其他川剧保护和传承活动。
第二十六条【理论智库】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部署全省川剧科研规划,成立省级川剧发展研究新型智库。加大对川剧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设立川剧理论研究规划项目,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鼓励省级艺术科研机构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川剧研究基地、科研实践基地,开展川剧理论研究和科研实践。
支持有条件的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文艺院团、行业协会开展川剧剧目、音乐、表演、舞美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七条【财税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对川剧的金融服务。
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赞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川剧保护传承。符合条件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川渝合作】 川渝两地建立川剧保护传承合作机制,定期联合举办川剧节、青年演员赛事、学术交流等活动。
支持川渝两地在剧目传承、创作、演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川渝川剧艺术表演团体联盟,联合打造川剧艺术精品。
支持川渝两地艺术职业学院开展联合办学,加强川剧后备人才培养,建立川渝川剧名家库。
鼓励与川剧流传的其他省份加强合作交流,实现川剧资源整合和跨区域、跨领域合作,不断提升川剧艺术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九条【行业自律】 川剧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和从业人员提供创作表演、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等服务,引导、督促会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四川省川剧保护传承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
川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凝聚着川渝文脉的历史基因、聚合着巴蜀文化的精神价值,保护和传承川剧对赓续川渝文脉、弘扬巴蜀艺术具有重要意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7年)出台以来,我省持续推进川剧保护传承工作,在抢救性保护、人才培养、剧目生产、院团建设、研究普及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绩,积累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有必要通过立法加以凝练、固化。
当前,川剧传承发展面临基层院团濒临消亡、从业人员紧缺、传承发展生态链条断裂等严峻挑战,急需制定一部涵盖川剧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川剧保护传承工作的深化提供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护传承具体对象。一是以列举的明确保护对象,特别将川剧独有的河道(流派)明确为保护传承对象;二是在规定川剧资源调查、认定、记录等工作的基础上,强调对名团、名派、名剧、名址等特色资源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保护工作;三是特别强调对川剧代表性传承人、戏曲名家的认定工作,并为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二)完善保护传承人才培养。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川剧人才规划和培训计划,建立川剧人才梯队,培育川剧领军人物,加大对川剧编剧、作曲、导演、舞美、演奏等紧缺人才培养力度;二是明确发挥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在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作用,重视青年人才培养使用,发挥老艺术家传帮带作用;三是强调川剧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三)强化保护传承各项举措。一是强调剧目创作,复排演出经典传承剧目,新编原创、整理改编优秀川剧剧本,提升川剧艺术创作水平;二是加强宣传普及,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川剧进校园、媒体宣传等方式宣传、普及、推广川剧艺术;三是拓展川剧市场,推动文旅融合,重视科技赋能,打造具有川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制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川剧剧目、动漫和影视剧等优秀作品。
(四)加强保护传承川渝协同。从合作机制与合作内容两个方面规定了川渝两地协同推进川剧保护传承的方式和办法,明确两地应定期联合举办川剧节,培育川剧品牌,支持建立川渝院团联盟,在创作、演出、学术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同时,鼓励与川剧流传的其他省份加强合作交流,实现川剧资源整合和跨区域、跨领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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