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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2 信息来源:四川省司法厅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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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修改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四川省司法厅。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3年6月12日至7月12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寄至:四川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邮编:610015。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22350811@qq.com。

附件:1.《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四川省司法厅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提供、社会参与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

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的原则,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供给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府院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保障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法治建设、公共服务等相关专项规划,推进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法治建设目标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做好本区域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退役军人、市场监管、信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群团组织参与)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参与体系建设,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七条(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应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依法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支持和引导其他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应能力的组织和人员参与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八条(行业自律)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引导、监督会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章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第九条(实体平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环境条件和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合理确定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布局和规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应当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应当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室。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的设置应当符合科学实用、交通方便、临街落地、标识统一等标准化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智能服务等设施。公共法律服务室的设置应当符合科学实用、方便群众、标识统一等标准化建设要求。

第十条(热线平台建设)

省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建设全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实现全省热线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服务,在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设立分平台,通过优化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全天二十四小时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一条(网络平台建设)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应当纳入一体化政务平台建设,推动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其他省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支持天府法务智慧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天府法务能级,打造立足四川、辐射西部、影响全国、面向世界的智慧公共法律服务高地。

市(州)、县(市、区)可以依托省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结合当地实际,拓展服务内容,丰富服务方式,提供符合个性化需求的网络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平台统筹管理)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指挥调度,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服务平台运行)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推进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融合运行,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诉讼服务、检务服务、警务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一体化运行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能。

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务提供

第十四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范围)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包括: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提供;

(二)法治宣传教育;

(三)通过网络、热线、现场咨询等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指引等服务;

(四)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信息,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业务进展查询服务;

(五)法律援助服务;

(六)人民调解服务;

(七)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免费向社会提供。

第十五条(服务清单编制)

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调整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

市(州)、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法律服务需求,在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相应编制、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和服务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中心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服务;

(二)公证、仲裁、司法鉴定、律师代理、律师辩护等法律事务办理或重大事务服务指引;

(三)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的咨询与引导服务;

(四)其他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法律服务站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一)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服务;

(二)引导法律援助、公证、仲裁、司法鉴定、律师代理、律师辩护等法律服务;

(三)引导告知社区矫正政策以及救助帮扶途径等法律服务;

(四)组织协调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和村(居)法律顾问为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五)其他法律服务。

第十八条(法律服务室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居)民委员会配备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村(居)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参与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

第十九条(无障碍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必要的无障碍服务,优先办理相关事项。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热线平台应当符合相关无障碍设计标准,提供无障碍信息传播与交流服务。

第二十条(优先服务对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实施跟踪回访、开发个性化服务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对前款对象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免收或者减收法律服务费用。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开发相应的法律服务产品。

第二十一条(区域场所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在企业集中的园区、市场、楼宇等区域、场所,通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分中心、法律服务团等方式,为企业和个人等提供相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以及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或者培育在本行政区域建立具有完整法律服务业务的综合性法律服务集聚区,通过整合优质法律服务资源,与知识产权、金融税务、信息科技等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公共法律服务,针对合规审查、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跨区域服务)

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法律服务共同体建设,支持协同打造天府中央法务区法律服务产业集群,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集成,鼓励建立成德眉资同城化法律服务联盟等跨行政区域法律服务网络。

第二十三条(多元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为推动法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对外开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风险预防化解、重大项目建设、重大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等,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涉外服务)

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涉外公共法律服务,推动建立区域国际仲裁中心、“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一带一路”律师联盟成都中心、外国法查明中心,支持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为境内外各类主体提供涉外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五条(普法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和以法治为主题的广场、公园、场馆、长廊、街区、宣传栏等法治文化阵地,每个县(市、区)建成一个以上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

第二十六条(村(居)法律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村(居)配备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根据需求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等服务,提供法律援助指引和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指引。

第二十七条(公益法律服务)

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每年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累计不少于50个小时或者办理2个以上法律援助案件。具体服务管理办法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协同服务)

健全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等工作机制,为机关依法履职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应当推动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等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作用。

第四章 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联席会议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联席会议机制,成员单位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信访、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条(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经费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相关资金,确保完成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目录,对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公益基金等方式拓宽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公共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智力成果、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补贴依法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十一条(科技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建设。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鼓励和支持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研发和应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库和数据标准体系,推进跨领域、跨部门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共用;加强公共法律服务数据汇聚、分析和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精准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人社、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服务运行保障、技术研发应用、服务平台对接、数据资源共享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支持。

第三十二条(协同保障)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治宣传员等通过网格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协助和保障。

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公园、景区景点、酒店宾馆、商场超市、交通场站等提供场地设施,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人才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内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定,引进和培养重点领域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库,建立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储备机制。

第三十四条(倾斜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农村边远地区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的保障和支持,优先向基层、乡村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公益岗位、专业人才,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

鼓励和引导法律服务机构通过组团服务、打包服务、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式,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地区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村(居)民中发现、培育具有较好法治素养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引导其参与相应的公共法律服务。

第三十五条(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人员、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退休法律工作人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其他人员等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依法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公共法律服务合作协议,组织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法学专业学生作为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参与相关公共法律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记录纳入统一管理,制定完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管理制度。鼓励用人单位招录有良好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指标体系)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业务规范、服务效果和社会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评价指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服务质效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监测评价、乡村振兴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服务评价)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邀请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和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行政监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专业能力评定体系和服务评价、教育培训、激励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行业监督)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健全行业监督、信用自律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遵守执业规范。鼓励通过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查、诚信评级等方式,依法实施激励约束。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首问负责、服务承诺、投诉处理和反馈、信息公开等制度和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时间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转致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责任)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规范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欺骗误导服务对象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部署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了“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部署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立法与法律服务相关改革政策的衔接,加快制定地方性公共法律服务法律规范”。

二是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把治蜀兴川各项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无论是“普法”到“依法治理”,还是从“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到“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都需要法律服务作为支撑,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四川正处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新时代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四川将形成内陆开放高地,需要配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创新法务业态,提升服务能级,持续营造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出台《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从法律层面更好地保障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开展。

三是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需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立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好的经验做法或成果提升、固化、定型,将有效经验转化为长效机制,从而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保障供给能力和服务质效,健全完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45条,分总则、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公共法律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公共法律服务职责。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方面的职责,以及有关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参与的内容,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独唱”到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大合唱”的转变,形成齐抓共管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格局。

(二)规范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事项。规定了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平台的建设要求,特别是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功能;明确了实体、热线、网络三个平台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对跨区域服务、涉外服务、普法服务、村(居)法律服务,公益服务、协同服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科学布局、均衡配置、便捷获取、精准服务,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

(三)规范公共法律服务保障。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投入保障和省级政府转移支付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等内容,从财政保障、人才保障、激励机制等几个方面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的配套制度,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四)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监督管理。明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行政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监督,以及违法违规的责任。

责任编辑:钟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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