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发〔2010〕75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9〕25号)精神,为理顺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自2000年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以来,在打破地方保护、建立统一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与各级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负总责的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严格市场监管,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决定对现行食品药品省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在统筹安排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中,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和机构设置方式作出了具体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做好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工作,建立健全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从监管体制上解决目前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
二、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内容
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总的要求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理顺权责关系,整合管理职能,落实各级责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督水平。在体制调整中要重点做好涉及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经费预算、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相关工作。
(一)关于机构编制。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各级政府分级管理,即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整体移交给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对市(州)、县(市、区)卫生部门与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调整,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餐饮服务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和药品安全等职责。在调整有关职责的基础上,要保持食品药品监管队伍和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州)、县(市、区)行政编制总额。具体编制数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以2009年12月31日前下达的行政编制为基数另文下达。体制调整后,相应调整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各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省机构编制部门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核定的事业编制(含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全部核销,由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参照原编制数重新合理核定。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下划移交涉及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由省委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实提供。
(二)关于人员管理。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名册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相关政策规定核实提供,其人员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移交各地政府管理。各级人事、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好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对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在这次体制调整中原则按原任职级相应安排。超职数安排的,今后逐步消化。各地政府要妥善安排好已撤销县(市、区)药检所的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关于经费预算。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移交各地政府后,其财政隶属关系从2010年1月1日起划转各市(州)及县(市、区)管理,其中:基本支出划转基数按2009年一般预算实际执行数核定,项目支出划转基数按2009年一般预算实际执行数剔除中央专项补助,基建、灾后重建等一次性因素以及省统筹专项后的余额核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后,其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同级财政金库或专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以2009年缴入省级财政金库的药监系统非税收入为基数定额上解省级财政。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均按照各地的相关规定办理,与当地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涉及需由单位(承担)补缴的费用,由同级政府解决。
(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国有资产及债权债务以2009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数和2009年审计厅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为基数,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清查、登记、造册,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划转各地政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实验用房及设施、设备应专项用于保证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履行职能工作需要,各地不得平调和挪作它用。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体制调整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积极稳妥地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确保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移交工作于201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加强工作指导。省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和分析体制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切实加以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禁趁体制调整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违反规定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级监察、机构编制、组织、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