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创服〔2011〕98号
各市(州)经信委、扩权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将《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10〕16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规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除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区域或行业内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性平台。
第四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州)、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和服务工作,协助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收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并运营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三)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主要服务范围为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
(四)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服务业绩突出,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力;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七)积极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广泛的合作关系;
(八)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的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资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附电子文档):
(一)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服务平台基本情况、服务产业的主要现状、主要服务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未来建设规划等);
(二)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长期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附件2);
(六)获得专业服务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获得相关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复印件及获得各级政府支持情况相关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情况;
(八)经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上年相关服务业务收入凭证复印件;
(九)上年度服务企业及企业满意度表(附件3);
(十)部分服务企业出具的满意度证明材料;
(十一)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如通知、总结、图片等);
(十二)可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三)对申报材料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的声明(附件4)。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平台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出具正式文件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服务平台可直接向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相关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集中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服务功能、服务成效、社会认同度等情况进行打分评审,随机选择部分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结合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示范平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发文予以确认。
第十条 示范平台的申报评定工作每2年集中办理1次,于当年3月1日-31日的工作日内办理。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评审合格的服务平台授予“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授牌。
第十二条 加大对示范平台的资金支持力度。原则上只推荐示范平台参加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定。在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安排中,将优先安排示范平台。
第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平台的典型经验,推广成功做法,培育服务品牌,加大对优秀示范平台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利用示范平台加快发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示范平台之间要建立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示范平台的发展给予积极指导和支持;示范平台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各类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要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供平台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情况。市(州)和扩权县主管部门收集后统一上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示范平台直接上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六条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1次。申请复核的示范平台,需将上年工作总结、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附件5)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示范平台资格,并在3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一)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分的;
(二)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1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四)运作不规范,被中小企业投诉3次以上的;
(五)不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平台建设工作总结报告的。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本情况表
2.主要服务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3.服务企业及企业满意度表
4.真实性声明
5.四川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复核申请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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