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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11月更新)

为了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国防动员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法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设置、职能职责,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动态要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监督检查信息,人员招考录用信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网站获取相关信息,网址为:http://rfb.sc.gov.cn

2.四川国防动员”政务微信、“四川国防动员”政务微博。

3.其他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申请受理

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处依法受理、承办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网站(http//rfb.sc.gov.cn )政府信息公开栏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目前,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电子邮件、信函和传真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址:成都市十二北街18号

邮政编码:610021

联系电话:028-85453894

传真号码:028-85450400

电子邮箱:scrf_gov@sina.cn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2.申请人应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份证等信息。

3.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办理

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本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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