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宣传
理论研究

关于人防车位安装充电桩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4-04-23 作者:田伟 杨建富 来源:泸州市国动办 点击: 字体:【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汽车逐渐走入千家万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在车位上安装汽车充电桩是不少车主认为最为便捷的充电方式。同时,随着私家车的与日俱增,以及人防车位数量的不断增长,涉及到在人防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问题越来越多,目前各地对于人防车位安装充电桩的管理部门不同、规定不同、安装程序不同。

人防车位的概念及特征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其所有权及法律性质等相对明确本文不做讨论,本文主要探讨的是防空地下室,此类人防工程战时经平战转换后可作为人员掩蔽和物资库等,在和平年代战时功能无法发挥,若无平时功能,则会导致大量人防工程闲置,浪费宝贵的社会资源国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提出了平战结合的方针,人防车位是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的产物,因防空地下室特有的建筑空间形态,其平时多作为车位使用,即人们常说的人防车位。人防车位具有以下特征:

人防车位战时涉及平战转换。人防车位作为防空地下室的组成部分,具有战时功能与平时功能。防空地下室的主要作用是在战时用于人员掩蔽、物资储存即保障战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平时主要作为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在战时经过既定的平战转换程序应迅速恢复其预定功能虽然战时并非常态化,但由于人防车位具有战时属性,因此在平时使用时,人防车位的使用者受到更多的限制,以此保护人防车位的平战结合性,如不得改变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设施设备、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等。

人防车位造价相对高昂。人防车位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带有一定的防护目的防冲击波、防核辐射、防火、防毒等,同时其还有一些专用的通风排水等设施,满足战时基本的生活条件。因此其结构强度更高,地下室顶板、外墙等更加厚实坚固,此外其口部和通风管道等经过特殊设计保障战时良好的密闭性和通风毒性等。依据人防工程的总造价与普通地下室的总体造价计算,人防车位的成本比普通车位的高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左右。

人防车位所有权不明确。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是根据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原则依法修建而成,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物权归属,加之理论上对该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导致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繁发生。司法实践中对于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人的认定存在四种情况:不正面回应、所有权人为国家、所有权人为开发商、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

各地对人防车位安装充电桩规定

北京市按照《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京建发〔2014〕238号)的规定: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应不破坏人民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功能。在人民防空地下室安装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应由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使用单位报告属地区县以上人防主管部门。

上海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停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1〕120号)的规定:1.用电要求。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电缆引入以及专用配电箱(柜),电源至充电桩线缆应规范架设,不得超过民防工程内部电源用电负荷承受能力,不得利用人防战时配电箱内回路作为充电电源使用2.防护密闭要求。新建民防工程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设计相应的预埋管线以及防护密闭措施。已建民防工程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利用预留的备用管和密闭穿墙短管敷设充电设施线缆。用于固定充电设施的钻孔深度不得超过65mm,直径不得超过15mm,间隔不得少于100mm。安装施工不得使用重锤,风镐等振动较大工具,以免损坏相邻结构构件3.位置要求。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应合理,不得妨碍人防门正常启闭,便于民防工程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济南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的通知 》(济发改能源〔2022〕319号)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报装手续,只需提供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固定车位平面图或者现场环境照片、固定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或者网签买卖合同或者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人防车位),即可向所在地供电营业厅申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报装手续。

    成都市照《成都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成经信发〔2021〕7号)的规定: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各区(市)县人防部门指导人防防护区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江苏省按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的规定:在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中安装充(换)电设施的,需符合人防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不得损害影响战时防护功能。

福建省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设施”要求和《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闽政〔1996〕8号)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征得人防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损坏、拆毁人防工程,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和战术技术要求”要求以及《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4.12.2条“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的规定。人防区域安装充电桩需充分考虑人防防护功能和平战转换需要,不得私自对人防区域车位进行改造。

重庆市根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有关规定,在不损坏现有人防工程结构、设备设施,不影响人防工程使用的条件下可以安装充电桩。充电桩的建设使用请参阅重庆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共同编制的《重庆市自用充电桩建设使用政策问答》,提供申请资料请向所在地物业咨询。

因各地对于人防车位安装充电桩规定及回复差异较大,本文只列举了上述典型的地区以作探讨分析。

各地出台政策及回复差异较大

形式差异较大。各地区对于人防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规定及回复采取形式不同。部分地区单独出台有关文件,如上海市专门出台了关于人防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规范性文件。部分省市,如北京、济南、江苏、成都等地区在出台“关于电动车充电设施”中会提到人防车位安装充电桩事宜。此外还有部分地区未发布有关具体文件,仅由当地国动办在政府网站上对人防车位安装充电桩做政策性答复。

出台政策和回复单位差异较大上海市由市民防办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联合发布规范文件北京、济南、江苏、成都等地区出台的是“关于电动车充电设施的规定”,牵头发文单位各不相同,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

内容差异较大上海市出台有关文件规定比较详细和具体,对充电桩安装过程中人防工程的保护措施要求等较为细致。北京、济南、成都、江苏等地区出台的是“关于电动车充电设施的规定”,涉及到的人防车位部分一般要求由当地人防部门具体负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济南市对于办理安装充电桩流程较为简便,对于安装自用充电桩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再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

国家文件对于防空地下室使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指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加强维护管理,保持良好状态,保证平时战时都能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积极支持。人民防空工程原则上归建设单位使用。根据需要,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防空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可以调整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设施。”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第4.12.2条规定,“平战转换措施应按不使用机械,不需要熟练工人能在规定的转换期限内完成。

通过对国家政策文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国家鼓励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对于人防工程(人防车位)的平时使用只是作了一定的限制,平时使用不损坏现有人防工程结构、设备设施,在人防区域安装充电桩充分考虑人防防护功能和平战转换需要等通过对几个典型地区的人防车位充电桩安装的文件规定和回复可以看出各地对于人防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规定差异较大,部分地区至今未发布针对性的文件。发布有关政策的牵头部门差异很大,对于普通车位安装充电桩各地牵头管理部门不统一,对于人防车位安装充电桩更需要进一步加强上层统筹和统一部署。

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安装充电桩工作应加快推进完善防空地下室充电桩安装的政策文件,这既与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鼓励政策相统一,也有利于规范充电桩的安装和对防空下室防护功能的保护和监管应加强对防空地下室充电桩施工安装进行监督及使用监管,确保人防工程保持良好的战备使用状态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对人防车位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人防车位的平时功能,通过对人防车位效益的释放进一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的正向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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