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解读《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 2023-11-07 来源:省国动办 字体:【

近日,省国动办(省人防办印发《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称《裁量基准》),自202312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原《四川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由省人防办2009年制定。该实施标准规范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加强了人防系统法治建设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规的颁布和修订,该文件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亟待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省人防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实施细则》《裁量基准》

二、法律法规依据

《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裁量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人防行政执法裁量原则新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十八条,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等原则,对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具有多个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处理原则、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等进行了明确。《实施细则》与《裁量基准》配合使用,更具操作性,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人民防空执法行为。

(二)规范行政处罚的内控程序。将原实施标准中超过5万元的罚款由省人防办(县级需市级批准)批准后实施的有关规定,改为由执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自行作出处罚决定,取消了由省(或市)人防办行政办公会进行批准的程序性要求。

(三)合理设定裁量基准。对原标准中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模糊表述进行了量化描述。如对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笼统表述,重新划分为4个阶次:个别次要构件或工程局部不合格;局部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二次设计、施工后能够达到防护要求,但改变了工程内部结构、面积指标的;局部工程质量不合格,经重新施工后,仍达不到设计防护标准的;工程永久性缺陷或报废。“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划分为“拆除非承受冲击波和无密闭要求的墙体、次要设施设备”“拆除临空墙、防护单元隔墙、防护密闭门等关键设施”“毁损口部、造成严重损害、失去防护效能”等情形和阶次。对占用人防专用通信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等违法行为,调整了部分原裁量基准中表述不精确、设置不合理的内容,使之更具合法性与可操作性;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及时主动改正,未造成实际影响的,免于处罚的规定

(四)与上位法规范用语保持一致。原标准的个别用词进行了修改,使其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新《四川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一致。删除自由裁量中的自由二字,裁量标准改为裁量基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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