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省社会组织年报年检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升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四川省印发了《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进行年度报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依法接受年度检查。
受多种因素影响,我省至今尚未出台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相关办法,我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开展社会组织年报年检工作中深感亟需加强政策创制,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管理办法,细化明确年检年报工作标准,规范登记管理机关行政行为。
刚刚出台的《暂行办法》首次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在同一个文件中进行综合统筹、规范安排。对“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等重要概念作出明确、清晰的界定和解释。对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相关情形提出了明确的标准,既有定性的要求,又有定量的安排,更加凸显专业性、科学性、精准性。该办法全面、明确规定了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的内容程序、标准结论、成果运用、问题处置等。
专项检查内容纳入年检重点审核范围
《暂行办法》将近年来全社会广泛关注的常态化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僵尸型”社会组织清理整治、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专项检查内容纳入年检重点审核范围,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等十三种“一票否决”详细情形和行为,体现了社会组织党建政治引领,强化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严肃性、权威性,为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行提供重要参照样本。
《暂行办法》还强调了结果运用,对年检发现问题较多的社会组织要严格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规定: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予以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对连续两年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连续三年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慈善组织年报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