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章程执行。
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各级社会组织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四川省民政厅
2022年7月26日
四川省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及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全省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第三条 社会组织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期限、格式和内容,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情况的行为。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进行年报。
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接受年检。
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进行年报、接受年检的义务。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对年报年检相关信息及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组织年报年检于每年5月31日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适当顺延时间。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通过公开渠道发布年报年检公告。年报年检公告应包括:范围对象、内容、方式、程序、时间安排、资料报送要求等。
第八条 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社会组织基本信息;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
(三)党的建设和党的活动开展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五)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六)负责人、理事及其变动情况。设监事会的社会组织监事长备案情况;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
(八)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募捐、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等情况;
(九)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情况;
(十)发挥作用、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等情况;
(十一)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受到处理处罚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检查、报告的情况。
第九条 社会组织年报年检的程序如下:
(一)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报年检工作公告或通知;
(二)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里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按照公告或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三)社会组织将《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盖章;
(四)社会组织通过网络或现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六)登记管理机关对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慈善组织应当通过民政部年报系统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系统接收后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针对受检年度有信访举报、发现问题线索、审计发现严重问题等情况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或对其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效推进、内部治理运行规范,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及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基本信息中必填项的填报有漏项的;
(二)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
(三)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
(四)负责人换届或届中增补、卸任负责人未按要求备案的;
(五)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
(六)不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七)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重大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情节轻微的。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将党的建设写入章程,应建未建党组织(宗教社会组织除外)。已建立党组织但未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制度的;
(二)未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三)不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且超过两年的;
(四)未开展业务活动或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财务管理或资金使用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
(六)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七)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基本条件的;
(八)年检材料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九)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运行严重违规的;
(十)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十一)发生较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或存在经查实的信访举报问题;
(十二)年末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且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持续减少的;
(十三)未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不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立案调查视情依法给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存在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或超届任职的,或者负责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违规兼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连续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值且无明显改善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费用、募集资金或者违规接受、使用境外捐赠、资助的;
(六)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行为的;
(七)新成立社会组织抽逃注册资金或变相抽逃注册资金的;
(八)违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预算、报表和财务报告,财务管理混乱,情节严重的;
(九)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论坛、交易会、展销会等敛财,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存在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乱收费等问题,影响较为恶劣的;
(十一)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的;
(十二)违反公益目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抽查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完成年报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及《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上加盖社会组织年报专用章。
社会组织完成年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及《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社会组织年检专用章。
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或《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未加盖年报年检专用章的,视为未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
第十七条 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年报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警告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对连续两年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连续三年不按规定进行年报或接受年检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因年报年检发现的违法线索立案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报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