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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背景情况
2021年7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储备管理部门和承储企业的管理与监督,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确保权责一致,切实依法履行粮食储备管理和监管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2022年3月,省粮食和储备局根据《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内容
《办法》共5章20条,分别对四川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的问责对象、问责原则、问责权限、问责情形、问责线索调查以及问责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问责权限。
第二章“问责情形”。规定了地方粮食储备部门、事业单位在开展地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应问责的10种情形,地方粮食储备企业应问责的八种情形,以及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不予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线索调查”。明确了问题线索调查方式、流程,以及协助调查等方面的内容。要求问题调查应当组成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依规依纪依法开展。
第四章“问责方式与实施”。规定了对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事业单位、地方粮食储备企业及其个人的11种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等。同时对问责的组织实施,问责处理不服的申诉等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时效等。
下一步,省粮食和储备局将积极推动《办法》落实,督促指导全省各地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