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政府信息公开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申请公开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5-03 11:30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四川省粮食和储备局及所属单位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四川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查看,网址为:https://lwj.sc.gov.cn。除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外,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还将视情况采用新闻通报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目录编排体系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标题关键字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并搜索,与关键字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在四川省粮食和储备局门户网站(https://lwj.sc.gov.cn)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详细、真实、准确填写后提出申请。

目前,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和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受理流程

(四)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工作机构: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备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成都市东大街上东大街段176号

邮政编码:610016

联系电话:028-86739812

传真号码:028-86661969

信息公开邮箱:bgsgzy@163.com。

接待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00–17:30(节假日除外)。

三、监督举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公民

姓 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工作单位

○法人、其他组织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提出申请的方式

当面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

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单选)

当面领取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当场阅读、抄录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   电子数据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提供申请人真实、准确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使用指南

1、本表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2、“经办人”、“受理时间”、“申请表编号”项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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