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五清单”),经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川林规发〔2023〕7号)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基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115号)要求,我省林草领域将推行落实“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
二、制定过程
2023年8月,省林草局相关处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涉林草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了《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相关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于2023年12月29日印发,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三、主要内容
“五清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为基础,结合涉林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梳理,筛选出5种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及7种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整理出6种应当(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违法情形,及8种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对12种不予、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作为推进精准高效执法的探索。
同时,提出贯彻意见,明确“五清单”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处理,强调对拟作出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决定的应进行说理,实施“柔性执法”的应进行法治教育和不免除履行改正责任。
鉴于“五清单”编制尚属初期推行,目前仅对部分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对未列入“五清单”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行为(情形)的,均要求应依法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
“五清单”在试行过程中,将注重基层林草主管部门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意见建议的收集。
“五清单”在试行过程中,将注重基层林草主管部门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意见建议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