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川林规发〔2023〕5号)。为便于政策掌握,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强化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监管工作,对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依法保护草原资源,推动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草原监督管理职能由农业农村部门转隶至林草部门后,农业农村部废止了原农业部于2005年制定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三条“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国家林草局正在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为认真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实施,我省也亟需制定出台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今年8月,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立足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借鉴相关省(区)工作经验,形成《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先后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征求了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三州林草主管部门以及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单位)修改意见建议,通过省林草局门户网站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个月。11月下旬,完成合法性审查,经省林草局2023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7日正式印发。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19条,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制定的背景依据和适用范围;并说明了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休牧的含义;第五条至十一条,提出了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了省、州、县各级林草部门对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的工作责任和监管措施,第十二条至十六条,明确了草畜平衡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公示制度、工作核查机制和社会监督制度等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明确应对违反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并对施行时间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