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56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4-07-30 来源:办公室 作者: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0356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石春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第0356号建议)收悉,现办理答复如下:

一、关于及时合理优化集体公益林比例的建议

根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规定公益林调整需要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年我局都在开展公益林更新调整工作,因此对确需调出公益林且符合调出标准的集体公益林,由权属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即可。

二、关于尽快细化明确设施林业用地标准的建议

目前,国家林草局起草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试行)》已完成征求意见,但还未下发正式文件,我局多次请示国家林草局,希望尽快出台标准,指导地方实践为避免与国家林草局的规定不一致,待国家正式出台后我局再进一步细化规定。

三、关于加快改善林区生产经营基础设施条件的建议

加大对林区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各级林草部门积极对接相关部门,结合新农村建设、连片扶贫开发,将林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域经济发展各项规划,纳入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支持。积极对接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和林区电网、通讯网、水网建设项目,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工程设施,按照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用地给予支持,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指标。

感谢您对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725

当前位置: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56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办公室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0356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石春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第0356号建议)收悉,现办理答复如下:

一、关于及时合理优化集体公益林比例的建议

根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规定公益林调整需要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年我局都在开展公益林更新调整工作,因此对确需调出公益林且符合调出标准的集体公益林,由权属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即可。

二、关于尽快细化明确设施林业用地标准的建议

目前,国家林草局起草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试行)》已完成征求意见,但还未下发正式文件,我局多次请示国家林草局,希望尽快出台标准,指导地方实践为避免与国家林草局的规定不一致,待国家正式出台后我局再进一步细化规定。

三、关于加快改善林区生产经营基础设施条件的建议

加大对林区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各级林草部门积极对接相关部门,结合新农村建设、连片扶贫开发,将林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域经济发展各项规划,纳入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支持。积极对接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和林区电网、通讯网、水网建设项目,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工程设施,按照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用地给予支持,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指标。

感谢您对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725

网站导航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单位: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发展研究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北路一段15号 邮政编码:610081 网站运维电话:028-83228669
 网站标识码5100000056 蜀ICP备19039409号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093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