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政协四川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56号提案办理答复的函
石春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第0356号建议)收悉,现办理答复如下:
一、关于“及时合理优化集体公益林比例”的建议
根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7〕34号)规定“公益林调整需要林权权利人征得林地所有权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每年我局都在开展公益林更新调整工作,因此对确需调出公益林且符合调出标准的集体公益林,由权属人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即可。
二、关于“尽快细化明确设施林业用地标准”的建议
目前,国家林草局起草的《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试行)》已完成征求意见,但还未下发正式文件,我局多次请示国家林草局,希望尽快出台标准,指导地方实践。为避免与国家林草局的规定不一致,待国家正式出台后我局再进一步细化规定。
三、关于“加快改善林区生产经营基础设施条件”的建议
加大对林区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各级林草部门积极对接相关部门,结合新农村建设、连片扶贫开发,将林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县域经济发展各项规划,纳入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支持。积极对接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和林区电网、通讯网、水网建设项目,对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工程设施,按照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用地给予支持,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指标。
感谢您对林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