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04月20日 17时30分 来源:
一、会见范围
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可以会见的对象包括:亲属、监护人以及经监狱批准的其他人员。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
(一)血缘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
(二)基于婚姻的亲属:本人的配偶、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孙子女的配偶、外孙子女的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的配偶;
(三)拟制血亲:继祖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养子女、实际形成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等。
“三类”罪犯和涉恶类罪犯的会见对象从严控制,原则上仅限于罪犯的近亲属,包括: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监护人指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对未成年、精神病罪犯具有监护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罪犯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陪同。
二、证件证明
会见服刑人员的亲属(监护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
在上述会见范围内的亲属,如在服刑人员入监时未申报、登记 (即“会见亲属信息”中无显示),则需将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和能有效证明与服刑人员关系的证件,如户口簿、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确实亲属关系证明等寄给罪犯,由罪犯在监狱申报,核实批准后,通知亲属来狱会见。
三、不得会见的情形
会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会见:
(一)持无效证件或与所持证件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批)的;
(三)精神和行为明显异常(如醉酒)的;
(四)患严重传染病的;
(五)与服刑人员案情有关联有碍服刑人员改造的;
(六)携带危险品或其它可能危害监狱安全物品的;
(七)其他不利于服刑人员改造的。
(八)服刑人员单独关押、惩诫训导、禁闭、报请死刑复核期间,暂停会见。
四、会见时间
1、每个监区在每周有固定的会见日,服刑人员家属应在对应的会见日前来会见,各监区会见日安排如下:
星期一 |
学习日 |
星期二 |
三监区、五监区、六监区 |
星期三 |
一监区、七监区 |
星期四 |
四监区 |
星期五 |
二监区 |
2、会见中心办理时间
时间 |
登记时间 |
会见时间 |
上午 |
09:00-11:00 |
9:00-12:00 |
下午 |
13:30-16:00 |
13:30-16:30 |
注:法定节日和星期六、日等非工作日不办理会见。 |
五、会见要求
不得着迷彩服和各类制式服装会见,禁止携带任何无关物品进入会见室。会见登记完毕,将行李和身上所有物品(含手机、手表、香烟、火机、钥匙、钱包、现金等)寄存在指定的储物箱内,并经警察人身安检后,在警察带领下凭会见通知单有序进入会见室。亲属应遵守会见规定,服从会见现场警察管理和指导,不大声喧哗和随意走动。会见中不使用隐语、暗语,不谈论有碍改造服刑人员或监管安全的内容,不得进行照相、录像、录音。否则,会见管理警察有权立即中止会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会见款物
会见人员送给服刑人员的现金仅限人民币,在会见后存入服刑人员帐户,每次会见限存一次,金额不超过1000元。会见中心收款后开具三联单,一联交会见人员,一联交服刑人员所在监区,一联交监狱财务部门。
会见咨询电话:0813-2769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