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你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减刑、假释案件提请程序(二)
|
|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http://jyglj.sc.gov.cn 2015年07月06日 00时00分 来源: 刑罚执行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2.监区民警集体研究减刑、假释的意见,应当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为2天;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结果,应当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3.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罪犯的个人基本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 (二)历次减刑情况; (三)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依据; (四)公示期限及意见反馈方式。 |
|
|
|
|
相关新闻>> |
相关附件>> |
执法公开
|
信息公开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版权所有: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滨江中路1号 邮编:610016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1015890号 网站维护: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信息保障中心 网站标识码:510000005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830 号 建议使用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最佳分辨率1024*768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