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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提请程序(七)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http://jyglj.sc.gov.cn       2015年07月06日 00时00分        来源: 刑罚执行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3.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14.下列减刑、假释案件,监狱需将《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连同有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一)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和假释案件;

(二)原副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副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以法律文书载明为准,未载明的以原组织部门的任命文件为准);

(三)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15.监狱在接到人民法院对原系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后三日内,填写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制发的《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连同减刑、假释建议书和减刑、假释裁定书报送省监狱管理局(以重大立功表现减刑的,附重大立功证明材料)。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的,裁定后十日内,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部门向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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