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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提请程序(六)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http://jyglj.sc.gov.cn       2015年07月06日 00时00分        来源: 刑罚执行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0.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交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会议应当有专门记录本,如实记录会议情况,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11.监狱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
  12.完成评审和公示后,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将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和提请建议及相关材料,书面移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监狱对人民检察院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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