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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提请程序(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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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http://jyglj.sc.gov.cn 2015年07月06日 00时00分 来源: 刑罚执行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24.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对死缓罪犯提请减刑、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的,由局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 25.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26.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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