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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提请程序(五)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http://jyglj.sc.gov.cn       2015年07月06日 00时00分        来源: 刑罚执行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8.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收到监区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完备、规范;
  (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是否来源合法;
  (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减刑、假释的条件;
  (四)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是否适当。
  9.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提请罪犯假释的,还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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