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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提请程序(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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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http://jyglj.sc.gov.cn 2015年07月06日 00时00分 来源: 刑罚执行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16.监狱对经人民法院裁定原系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制发的《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统计表》和《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及对比情况统计表》填报省监狱管理局。 17.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18.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附记功表现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 20.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监狱应当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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