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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提请程序(八)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http://jyglj.sc.gov.cn       2015年07月06日 00时00分        来源: 刑罚执行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6.监狱对经人民法院裁定原系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制发的《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统计表》和《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及对比情况统计表》填报省监狱管理局。

17.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18.监狱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附记功表现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六)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19.规定上报或提级审核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同时提交省监狱管理局签署意见的《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20.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监狱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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