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04月20日 11时38分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省监狱管理局《四川监狱在押罪犯会见通信实施细则》,结合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应坚持依法、规范、安全和有利罪犯改造、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说的会见,是指罪犯与他人见面交谈的活动,包括现场面对面会见和隔着透明装置用电话交谈的会见,以及通过配置有摄像头的电脑以视频方式的会见。
本规定所说的通信,是指罪犯在狱内收寄信件、拨打电话的行为。
第二章 会见
第四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经监狱批准,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其亲属范围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含养父母、继父母);
(三)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
(四)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兄弟姐妹等。
前款第(三)(五)(六)项所列亲属的配偶可以与其夫(妻)一起申请会见罪犯。
第五条 会见一般每月一次,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每次会见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
第六条 罪犯的亲属(含监护人,下同)申请会见的,首次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有效证件、证明方可办理会见手续: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载有与罪犯系会见范围之亲属的户口簿。户口簿未载有与罪犯系亲属的,可以提供由下列其中之一的机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载有系会见范围之亲属的证明文件:①民政部门;②公安机关;③司法机关;④公证机关;⑤居民(村民)委员会;⑥企事业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等。
首次申请并获准会见的,再次申请会见时,只需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罪犯的亲属可以就近向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居住地司法所申请以视频的方式会见罪犯。对符合会见条件的,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通知监狱。监狱准予会见的,再由当地司法行政部门通知罪犯的亲属。
罪犯也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经监区审查、监狱会见管理部门审核,准予会见的,由监狱通知其亲属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会见时间后,再由司法行政部门通知罪犯亲属到指定场所以视频方式会见。
第八条 监狱根据实际情况,以监区为基本单位实行会见日制度(会见日的具体安排见附表)。
第九条 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确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在非规定时间会见的,会见人或者监区可以向会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监狱分管副监狱长审核,监狱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会见应当在监狱设置的会见场所进行。罪犯因患精神疾病、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重症疾病不便在会见室会见的,由监狱安排在监内适宜的场所会见。
第十一条 罪犯符合监狱分级处遇规定的暂停会见、限制会见,或者宽管会见的,从其规定。
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通过局域网发布罪犯会见处遇相关信息,以便会见管理部门查询、掌握。
第十二条 非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亲属申请会见罪犯的,填写《会见罪犯申请表》,同时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能够证明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文件,经会见管理部门审查认为确系有利于罪犯改造,适宜会见的,经监狱分管副监狱长审核,监狱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安排会见。
第十三条 监区应当在会见日安排专人值守电脑,随时查看本监区罪犯会见信息。收到会见通知后,监区民警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将罪犯带至指定的会见场所。
第十四条 会见人员进入会见场所应当接受安全检查,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罪犯会见时,监狱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区应当安排民警负责现场监管。根据监管改造需要可以实时监听,没有实时监听的,监区民警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复听录音。视频会见的,应当实时监视、监听。民警在监听和复听录音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罪犯会见时,监区在会见日应当安排一名监区领导在会见场所负责有关狱务咨询的解答。
第十七条 监狱在会见场所设置会见登记室、候见大厅、会见窗口(坐席)、物品寄存柜、狱务咨询室(台)、狱务公开查询平台等,为会见人提供便利。
监狱会见日具体安排、会见流程图示、会见须知等会见管理制度,将向社会公开,以便公众知晓。
第十八条 经监狱民警批准、检查,罪犯可以接收下列物品和钱款:
(一)国家正规出版单位出版的工具书、专业类以及考试类用书;
(二)一次不超过一千元的人民币。
罪犯接收钱款,由监狱代为保管。经收钱款的监狱民警应当即时将收款信息录入罪犯本人“一卡通”账户,并出具收款凭据。
第十九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暂停会见:
(一)涉嫌犯罪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二)接受惩戒训导和被禁闭期间;
(三)其他严重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第二十条 拟会见罪犯的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会见:
(一)交验的证件或者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
(二)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三)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品进入会见场所的;
(四)被列入暂停、限制会见名单的人员尚未解禁的;
(五)醉酒或者精神和行为明显异常的;
(六)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嫌疑的。
第二十一条 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听从劝告的,应当中止会见,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会见:
(一)传递违禁物品或者携带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二)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话题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非规定语种交谈的;
(四)擅自变更会见人员的;
(五)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六)其他违反监狱会见管理规定的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和重大社会政治事件等影响,或因监狱安全需要,监狱可以决定暂停会见。
前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监狱即恢复正常会见。
第三章 通信
第二十三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经批准可以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之亲属通话。
第二十四条 对罪犯来往的信件,由监区指定民警负责检查、登记,自监区收到信件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寄给罪犯的信件涉及罪犯家庭重大变故、重大权益事项,可能影响罪犯改造的,监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区对夹带违禁物品、不利于罪犯改造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信件,应当扣留。对扣留的罪犯信件,应当登记并存放于罪犯的副档。对违禁物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没收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罪犯申请与亲属通话,应当使用监狱指定的通话设施用规定的语种交谈。通话号码限于已在监狱登记备案的亲属的电话号码。
第二十八条 罪犯通话一般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通话
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第二十九条 罪犯符合监狱分级处遇规定拨打电话的具体次数和通话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罪犯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确需增加通话次数、延长通话时间或者与其他人员通话的,由通话人向监区提出申请,经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监狱分管副监狱长审核,监狱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罪犯通话时,由监区指定民警负责实时监听,并进行登记。
第三十二条 罪犯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暂停通话。
第三十三条 罪犯通话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听从劝告的,应当中止通话,并视情节在一至三个月内暂停通话:
(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话题的;
(二)使用隐语、暗语、非规定语种交谈;
(三)通话内容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四)擅自变更通话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罪犯在社会医院就医期间,除非本人病情诊治需要,严禁会见亲属和与亲属通话。
罪犯在省局两所中心医院(即成都病犯监狱和金堂监狱)住院期间,可以准其会见亲属和与亲属通话。由负责疾病诊治的监狱履行审批和管理责任,罪犯原关押监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籍罪犯会见其亲属或者境外人员来监狱会见罪犯的,其中首次会见应当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批准文书和有关证件、证明到监狱办理会见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地方党政部门、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或者社会自愿者对罪犯开展帮教活动,需要会见罪犯的,按照开展社会帮教活动的相关规定办理,安排在会见场所的会见,应当遵守本规定有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党政机关等单位的办案(办事)人员因执行公务需要面见罪犯的,由监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接洽。安排在会见场所开展相关工作的,由监狱会见管理部门根据监狱相关职能部门的通知,协助配合完成有关后续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监狱会见回归中心是罪犯会见管理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担会见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罪犯通信,由监狱狱政管理科负责管理,各监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负责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和组织实施的有关单位,对工作过程形成的重要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会见、通信登记表册、审批材料(含电子文档)至少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罪犯会见业务,由监狱会见回归中心负责解释;涉及罪犯通信业务,由监狱狱政管理科负责解释。原《四川省川南监狱罪犯会见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罪犯通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机关既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