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04月21日 14时49分 来源:
一、会见
(一)会见条件
1.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经监狱批准,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1)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罪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监护人指根据《民法》规定的对未成年、精神病罪犯具有监护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罪犯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陪同。
(2)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在押罪犯,应遵守监狱关于会见时间的规定。除危重病情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亲属、监护人在非规定时间会见在押罪犯。
(3)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
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办理会见手续。
(4)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办理会见手续。
2.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会见:
(1)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2)在禁闭期间;
(3)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3.罪犯亲属、监护人在会见罪犯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会见,并视情节在1至3个月内暂停该罪犯的会见:
(1)传递违禁物品的;
(2)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3)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4)携带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的;
(5)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二)会见审批
1.会见次数采用分级核定,宽管级罪犯每月2次,考察级和普管级罪犯一般每月1次,严管级罪犯暂停会见。
2.罪犯会见,亲属或监护人人数不超过3人,每次会见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对罪犯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在非规定时间会见的,必须经过狱政管理科审核、监狱长批准。
3.罪犯亲属、监护人到监狱提出会见申请的,经会见登记民警核对、查验会见人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无误后,按规定办理会见手续。
4.罪犯需视频会见的,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准予会见的,确定会见时间后,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及时通知亲属、监护人。
罪犯亲属、监护人需视频会见的,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提出视频会见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其身份,符合会见条件的,通知监狱。经监狱审查准予会见的,确定会见时间后,由司法行政机关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
罪犯亲属、监护人应当在监狱确定的会见时间到司法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与罪犯视频会见。
(三)会见管理
1.罪犯会见一律在国家法定工作日进行,时间为早上9点至12点 ,下午14点至17点。各监区分时开展:每周星期一为一监区会见日;星期三为三监区会见日。
2.罪犯亲属、监护人到监狱会见时,须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未成年人需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会见登记室登记,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会见手续。凡证件不符或不全的,不予办理会见手续。
3.罪犯当月在会见时可以接受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钱款,由罪犯亲属或监护人在会见钱款记账民警处上账,存入罪犯本人账户统一管理。
4.对进入会见场所的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安检民警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罪犯亲属、监护人应当遵守监狱会见管理规定,不得携带手机、录音、摄影(像)设备及其他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等禁入物品进入会见区域。
5.罪犯在会见时原则上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不得使用隐语、暗语和非规定语种;特殊情况下,少数民族罪犯可以申请使用本民族语言。
6.会见人员应自觉维护会见秩序,爱护会见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服从会见现场民警管理,对发生故意损坏设施设备、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等情形的,管理民警有权取消其本次会见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7.罪犯因患精神病、严重传染病或病重不适宜在会见室会见的,由监狱安排指定会见场所会见或视频会
见。
二、通信
(一)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依法收寄信件。
(二)寄信次数采用分级核定,严管级罪犯不得寄出信件;考察级罪犯每月不超过2封;普管级罪犯每月不超过3封;宽管级罪犯每月不超过4封。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除外。
(三)对夹带违禁物品、不利于罪犯改造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信件,监狱将予以扣留。并视情节在1个月至3个月期间内暂停寄信。
(四)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申请拨打《规定》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登记备案的亲属、监护人电话,经监区核实无误报监狱批准后,录入亲情电话管理系统,再予按规定拨打,通话费用由罪犯本人承担,亲情电话号码需变更的重新申报。
(五)亲情电话次数采用分级核定,严管级罪犯不得拨打情亲电话;考察级罪犯每月1次,每次不超过5分钟;普管级罪犯每月1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宽管级罪犯每月2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六)因罪犯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增加通话次数、延长通话时间或者需要与登记备案之外的其他人员通话的,应当由罪犯提出申请,经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
(七)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通话:
1.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期间;
2.在禁闭期间;
3.有其他影响监狱安全或者有碍罪犯改造的情形。
(八)罪犯通话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通话,并视情节在1个月至3个月期间内暂停通话:
1.使用隐语、暗语或者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2.通话内容不利于罪犯改造的;
3.通话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影响监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