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04月19日 09时49分 来源:
(一)来监会见人员仅限于服刑人员亲属、监护人。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与罪犯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罪犯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监护人指根据《民法》规定的对未成年、精神病罪犯具有监护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包括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
罪犯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陪同。
(二)亲属、监护人来监会见次数为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为三十分钟。
(三)办理过程有疑问的,可向现场民警咨询。
(四)会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来监狱会见的亲属,监护人需遵守会见楼的各项制度,服从会见楼民警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进入会见楼禁止吸烟,禁止大声喧哗;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一律取消会见,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禁止藏匿、夹带移动电话,武器、毒品、利器等进入安检门,违者一律取消会见。
3.亲属、监护人在会见期间,不准使用隐语和外语交谈,不准谈论有碍服刑人员改造的内容等,违者立即停止会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查处。
4.非会见人员不要在会见楼办证厅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