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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四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工作规定》
       2024年07月02日 15时48分        来源: 生活卫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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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工作规定》节选

一、背景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324)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印发了《四川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重大意义

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和监狱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有利于依法推进监狱刑罚执行,提升监狱现代化治理能力水平,有利于促进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有利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工作,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

通过面向社会公开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工作流程、诊断标准、适用范围等规定,让罪犯家属及社会公众了解监狱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病情诊断环节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增强沟通交流和理解支持,共同依法维护罪犯生命权、健康权。

三、重点内容

(一)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职能

1.《规定》明确全省监狱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依法承担。

2.《规定》明确承担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的医师应当依据罪犯病情资料,按规定内容出具诊断意见(结论)。

3.《规定》明确在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与罪犯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医师或人员应当回避。

(二)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标准

1.《规定》确定“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具体情形及适用范围和方式,即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可认定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视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

2.《规定》确定对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精神疾病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具体执行标准为:国家卫生健康委《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国卫疾控发〔201813号)中,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含3级)对应为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情形。

3.《规定》确定“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执行。

(三)优化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流程

1.《规定》要求以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病危通知书》或“短期内有死亡风险(生命危险)”的《罪犯病情诊断书》,作为紧急保外就医的依据。

2.《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接到罪犯所在监狱书面委托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医师进行诊断检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或《罪犯妊娠检查书》。对于罪犯病情严重、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受委托医院应当在三日内完成诊断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

3.《规定》要求《罪犯病情诊断书》《罪犯妊娠检查书》自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作为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超过三个月的,监狱应当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重新进行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或《罪犯妊娠检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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