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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监狱系统
各级领导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部分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领导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民警、职工以及罪犯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司法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监狱系统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四川省监狱系统内,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由省局另文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由担任本级党委(支委)委员的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领导要统筹推进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监狱和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和同级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各部门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
第二章 各级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本责任制的贯彻执行负全面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从人员、职责、经费、其他必要手段等多方面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广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提供有效保障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计划。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保障机制,把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纳入指标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督检查,及时听取汇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三违”行为,立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置和排除。
(七)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实际需要的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管理权限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做好事故善后处理,落实处理意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
(九)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时协调、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十)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分管安全工作领导的安全职责
(一)在同级党政主要领导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二)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队伍的作用。
(三)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
(四)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措工程计划,落实安全技措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并监督安全生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具体问题。
(六)督促落实全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发生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中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单位事故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涉及安全生产的其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八)严格执行事故统计报告有关规定,对事故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分管生产领导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和“三不生产”的原则,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和劳动防护工作,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开展生产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检查,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组织制定事故隐患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生产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和安全设施、劳动健康防护设施“三同时”原则,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督促抓好操作人员上岗前及日常生产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负责所管单位或部门的安全工作考核。
(五)负责组织开展罪犯劳动改造现场标准化建设工作;严格落实生产设施设备、特种设备和原辅材料质量的安全管理。
(六)督促落实禁止在劳动改造场所设置休息区域的规定。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事故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生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劳动改造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分管规划、基建领导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基建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对基本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落实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原则。
(四)负责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签订施工承包及外协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条款或单独签订安全协议;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督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五)督促落实本系统(或本单位)基建人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以及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检查,落实基建事故隐患的整治;组织制定基建事故隐患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参加本单位事故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过程中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分管监管改造领导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检查监管改造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对监管改造系统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组织开展监管改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开展监管改造设施专项检查,落实监管设施事故隐患的整治;组织制定重、特大监管设施事故隐患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分管行政后勤领导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检查行政后勤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对行政后勤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组织开展行政后勤业务范围内的安生产全检查,组织开展行政后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和危房鉴定,落实行政后勤设施、设备事故隐患的整治;组织制定行政后勤设施、设备事故隐患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行政后勤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五)负责组织落实好安全生产方面的外协工作,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物质条件。
第十三条 分管技术领导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劳动健康防护技术措施、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四)加强安全技术科研工作,积极推广安全技术科研成果,审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科技成果报告,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上的重大问题。
(五)参加本单位事故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和督促落实技术方面的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分管政治工作领导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政工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负责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保持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的基本稳定;参与安全生产问责工作,将干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考核、选拔和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四)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年度述职机制,各级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在报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时要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述职。
(五)负责教育和督促民警、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落实新上岗民警、职工的“三级”教育培训;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六)督促消防安全等有关领导和部门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落实民警工伤管理,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按规定落实因工伤残(工亡)民警的伤残(工亡)补助或待遇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分管财务、审计领导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主要领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上级规定组织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负责把事故隐患整治资金、抢险应急资金、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奖励、宣传教育培训、工伤保险等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保证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四)督促财务部门认真履行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职责。
(五)负责审核安全生产各类费用支出,确保资金绩效。
第十六条 分管纪检监察、警务督察领导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监察各级干部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监督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督促分管业务部门认真履行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分管工会领导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防护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参加制定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措施;组织实施群众监督,建立健全群众监督体系。
(三)监督检查各级领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和事故隐患的整治落实情况。
(四)负责落实工会系统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参与本单位组织的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五)关心民警、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民警、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职业卫生等合法权益。
(六)对本单位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民警职工工伤残(工亡)待遇及善后处理工作,依法维护民警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各职能部门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档管理,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师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五)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八)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督促责任主体落实管控责任和措施。
(九)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并对目标任务的执行情况组织考核。
(十)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综合情况。
(十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并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参加新、改、扩建及技改、技措等工程项目的“三同时”审查、监督、验收工作。
(十四)参加事故抢险,组织或参加在本单位事故查处权限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涉及安全生产的其他事故的调查工作。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中,发现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向上级领导汇报,建议接管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生产业务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和“三不生产”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生产场所安全设施、劳动健康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原则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生产设施、设备、环境的安全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依法组织生产。
(三)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开展罪犯劳动改造现场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检查,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和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整改。
(四)协助抓好操作人员岗前安全技术教育,如实告知操作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督促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职业条件要求,合理安排罪犯的劳动岗位。
(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落实生产项目、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的安全;引进生产项目时,按项目准入制度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评估,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项目,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施、设备,不得引进具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高风险项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生产项目的安全和环保技术条件审查和验收。
(七)负责创造生产场所的安全条件,落实生产场所健康防护措施,提供安全生产保障,落实安全生产设施的定期检测、校验工作。
(八)严格落实禁止在劳动改造场所设置休息区域的规定。
(九)组织或参加本单位事故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生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劳动改造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在生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发现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向上级领导汇报,移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组织编制、审定、修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工艺技术指标、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事故隐患整治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指导执行。
(三)负责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及审查,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协助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参与、检查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安全生产实践中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的创新,不断增大对安全科技的投入。
(七)负责及时上报本单位在安全科技上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规划、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落实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原则,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改、扩建项目不留隐患。
(三)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施工场所安全生产检查,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和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整改;负责本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的隐患排查和鉴定;负责组织落实业务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隐患整治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并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一工程一措施。
(四)参与在本单位事故查处权限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供应、储运、销售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组织供给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的生产物资和设备,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所需的物资。
(三)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防火防爆、物资储存和发放、使用及废弃等相关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和所辖范围内各类建筑物、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本单位事故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涉及所管业务范围的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突部门(监狱指挥中心)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突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
(三)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突演练。
(四)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管理工作。
(五)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狱政管理、刑罚执行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开展监管场所安全生产检查,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抓好监管改造设施设备事故预防工作,主动积极消除监管改造设施设备事故隐患,对重特大监管改造设施设备事故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落实。
(三)负责对罪犯在劳动生产现场发生的破坏行为进行及时侦察,打击罪犯人为破坏安全行为。
(四)强化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违禁物品流入监内。
第二十五条 教育改造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罪犯“三课”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对新入监罪犯的安全教育,并建立档案。
(四)充分利用报纸、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组织罪犯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五)定期开展教育改造场所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生活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所使用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生卫(医疗)场所安全生产检查,消除生活卫生设施设备事故隐患,对重特大生活卫生设施设备事故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预案,并负责落实。
(三)落实生卫(医疗)场所民警职工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和作业人员劳动保护措施。
(四)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使事故伤员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参与涉及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政工、人力资源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齐配强相应的工作人员,保持安全生产管理队伍的基本稳定。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纳入民警、职工晋升、晋级、选拔任用和考核奖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民警、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四)负责组织新上岗民警、职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按要求合理分配上岗。
(五)督促落实劳动防护用品按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办理临时用工协议时,应有劳动防护和安全措施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六)负责民警职工工伤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民警职工工伤医疗保险和因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按规定给予因工伤残(工亡)人员的伤残(工亡)补助或津贴。
(七)参与民警、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因工伤亡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财务、审计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保障体系,执行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三)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把事故隐患整治资金纳入年度计划。
(四)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及其他专项经费的及时到位。
(五)财务部门负责及时办理财产保险,做好事故损失的索赔工作。
(六)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和有效实施;审计安全技措工程和事故隐患整治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信访、政策法规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法维护本单位安全生产设施、装备和利益不受侵犯,负责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诉讼和纠纷调解。
(三)负责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合同的审查和备案。
(四)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条 行政办公室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开展行政后勤场所安全生产检查,负责办公设施设备事故预防工作,及时消除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
(三)负责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落实行政后勤人员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
(五)协调搞好事故调查和抢险救灾所需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民警、职工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监察。
(三)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及时教育或处理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人员。
(四)参与伤亡事故及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
第三十二条 警务督察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民警、职工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察。
(三)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处置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工会群团部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负责本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国家、总工会、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防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维护民警、职工合法权益。
(三)组织民警、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进行群众监督。
(四)建立和健全群众劳动防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搞好班组安全建设、职业健康防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五)参加安全大检查和对新、改、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六)把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防护工作列入职代会的重要议题;收集整理民警、职工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提交职代会讨论。
(七)各级团组织负责团员、青年的安全知识教育,充分发挥广大团员、青年在生产一线的安全生产突击队作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作业班组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各监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责任制自行制定。
本责任制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监狱领导分工或部门职能划分与本责任制不一致的,应参照本责任制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对应领导业务分管范围和部门业务管理职能完善监狱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在本责任制中未涉及的职能部门、人员,各监狱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三十六条 本责任制下列用语的含义
“党政同责”是指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管、同抓、同责;“一岗双责”具体包括:一岗”就是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双责”就是相关人员不仅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工作负责,还要对所在岗位或部门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不生产”:是指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没有防范措施不生产。
“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或生产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十七条 本责任制规定的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监狱系统各级领导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川狱发〔2011〕4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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