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你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规范全省监狱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川财库〔2021〕15号)及《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川财规〔2018〕17号),结合全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银行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资金存放银行原则上应当选择资金存放主体办公所在地同城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银行除外,以下简称银行)。
第四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厅审核批复或备案两种管理方式。
第五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具体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财务、工会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划分具体负责相关银行账户的使用和核算。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确保账户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银行账户管理及使用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设以下银行账户需报财政厅审核批复。
(一)单位零余额账户: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应在具有省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资格的银行开设。主要用于核算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二)基本存款账户: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自筹、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相关业务。
(三)临时机构(项目)账户:经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或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省局报财政厅同意可开设临时机构(项目)账户,用于核算临时机构或临时工作的日常收支业务。
(四)其他专用存款账户:按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及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对有特定用途资金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设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收支业务。
第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开设以下银行账户需报财政厅备案管理。
(一)工会账户:监狱单位因单独核算需要,可以开立1个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工会经费。
(二)党费账户:监狱单位因单独核算需要,可以开立1个党费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党费收支。
(三)食堂账户:预算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开设1个食堂账户,用于核算食堂收支业务。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厅审核批复类的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提供相应材料办理。
(一)预算单位向省监狱管理局书面报送开户申请(正式文件),开户申请应包括申请理由、开户依据、账户名称、用途、核算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二)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模块中填写开户申请,并从系统中打印《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财政厅审核类)》(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与书面开户申请一并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三)报送开户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提供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加盖预算单位公章。
2. 开立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当在开户申请中注明财政厅确定的预算单位代码信息。
3. 开立临时账户的,应提供省委省政府或省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该临时机构的文件复印件或开展临时工作的证明资料并加盖预算单位公章。
4. 开立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及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等账户开立依据。
(四)省监狱管理局审核预算单位申请后,同意开设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以正式文件向财政厅申报,并转报预算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进行审核操作。
(五)财政厅对预算单位提交的开户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是否予以办理批复手续。
对于不符合开设账户规定的,财政厅将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要素不规范的,将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将向开户申请单位出具加盖“四川财政厅银行账户管理专用章”的《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同意开立证明文件(财政厅审核类)》(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有效期为2个月。
第十条 预算单位开立财政厅备案类的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提供相应附件材料办理:
(一)预算单位向省监狱管理局书面报送开户申请(正式文件),开户申请应包括申请理由、开户依据、账户名称、用途、核算范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二)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模块中填写开户申请,并从系统中打印《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财政厅备案类)》(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与书面开户申请一并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核。
(三)报送开户申请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 开立党费账户,应当提供批准成立党委的文件复印件。
2. 开立工会经费账户,应当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和批准成立工会的文件复印件。
3. 开立食堂账户,应当提供食堂独立核算的管理办法并加盖预算单位公章。
(四)省监狱管理局对预算单位提交的开户申请及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确定是否予以办理批复手续。
对于不符合开设账户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同意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向开户申请单位出具加盖省监狱管理局公章的《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同意开立证明文件(财政厅备案类)》(附件4,以下简称《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有效期为2个月。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取得《证明文件》后,按照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二条 完成开户手续后,持省监狱管理局《证明文件》及开户银行选择等相关开户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报预算单位或派出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准。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应于开户后5 个工作日内,将开户审核相关信息以及人民银行核准的许可证,集体决策方式的监狱党委会或办公会专题会议纪要,竞争性方式的至少3家评选银行的廉政承诺书、评分表、内部公告等电子扫描件等证明材料填至账户系统,打印《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表》(财政厅审核类或备案类)(附件5、附件6),报送至省监狱管理局签章,附人民银行核准的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纸质版复印件一并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对预算单位报送的资料信息进行确认后,相关账户作为该预算单位组织预算执行的有效载体。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将所有开户资料及银行选择相关资料按档案存放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集存档。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第十五条 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因以下事项确需变更现有账户开户银行的,应比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批复和备案手续。
(一)预算单位因办公地址搬迁,或因原开户银行办公地址搬迁,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二)预算单位因机构调整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开户银行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
(四)其他确需变更开户银行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变更银行账户的,根据银行账户管理类别,分别由财政厅或省监狱管理局根据预算单位变更银行账户申请等资料出具《证明文件》。预算单位办理完新账户开户手续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撤销原账户,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新账户。原账户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新账户信息录入账户系统并打印《确认表》,同时根据银行账户管理类别,向财政厅或省监狱管理局提供纸质版《确认表》、新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原账户销户资料予以确认或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再经财政厅或省监狱管理局重新审核,但预算单位应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在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后5 个工作日内,将银行账户的变更信息填报至账户系统,并打印《备案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厅或省监狱管理局备案。财政厅或省监狱管理局确认后,出具《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回执单》(附件6)。
(一)因开户银行内部机构整合、系统升级等原因变更账号或开户银行名称的;
(二)预算单位名称变更,但开户银行不变更的;
(三)预算单位法人、预留印鉴、单位地址等开户信息发生变更,但开户银行不变更的;
(四)其他不涉及开户银行变更的事项。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发生以下情形的,应于30 个工作日(其中贷款账户应于60个工作日)内撤销有关账户。
(一)银行账户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二)临时机构撤销或临时工作终结的;
(三)银行贷款到期的;
(四)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五)专项资金使用完毕或开户政策依据终止的;
(六)预算单位被撤销或并入其他单位的;
(七)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撤销账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撤销单位零余额账户应首先核对财政批准给单位的支付额度,由财政厅确认并将剩余额度冲销为零;撤销其他账户应当清零账户余额,其他类型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
(二)预算单位持相应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三)预算单位应在撤销账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应履行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按照财政厅和人民银行规定的核算范围管理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得擅自开设、变更账户,不得在账户之间违规相互划转资金,不得违反财政部有关规定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核或备案手续应准确、真实、完备。
第二十一条 省监狱管理局将加强对全系统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履行主管监管职责,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定期对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各预算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及时要求进行整改,并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监狱系统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川狱发〔2021〕4号)办法废止。
执法公开
|
信息公开
|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版权所有:四川省监狱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滨江中路1号 邮编:610016 网站备案号:蜀ICP备11015890号 网站维护:四川省监狱管理局信息保障中心 网站标识码:5100000055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830 号 建议使用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最佳分辨率1024*768浏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