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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省监狱各类监督系统集成、高质高效,将贯通协同监督机制转化为治理效能,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挥改革效能有力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监狱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的监督格局。
第三条 推进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应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各类监督全过程各方面,坚决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
坚持法治思维,强化依法监督。按照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督,严格执法、严肃问责。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精准施策。针对重点领域多发、高发、易发问题和突出矛盾,分类别、分阶段精准施策,提升监督效能。
坚持协同联动,加强贯通协调。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要求,促进各类监督横向协同,全系统纵向联动,内外贯通协调。
第二章 监督类别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四川监狱系统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定位,以及监督重点和方式方法,将监督分为党委全面监督、单位主责监督、部门职能监督、纪检专责监督、社会管理监督和群众广泛监督。
第五条 党委全面监督,是指省局党委和监狱党委对所辖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民警职工,以及工作事项实施的全面监督。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领导本部门本单位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贯通各类监督,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制度制定完善上更加协调高效。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
第六条 单位主责监督,是指单位(部门)对所辖民警职工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单位(部门)要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全过程监督管理各类工作事项,切实抓好本单位(部门)民警职工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强化意识形态管控和廉政风险防控,督促民警职工依法履职、廉洁用权,规范八小时内外言行。
第七条 部门职能监督,是指机关部门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对承担的相关条线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标准和内控制度,不断创新方法举措,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业务板块内的系统风险防控。
(一)财会部门要承担起本单位财会监督的主体责任,牵头组织对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要依法依规强化对主管、监管行业系统和单位财会监督工作的督促指导;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要保障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及时纠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
(二)审计部门要立足经济监督定位,聚焦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主责主业,开展常态化经济体检,发挥审计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监督评价和预防揭露的特殊作用,以有力有效的审计监督服务保障监狱工作大局。
(三)督察部门要始终将保障监狱安全稳定作为警务督察工作第一要务,突出监狱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对监狱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规范管理等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发挥督察“查纠、防范、服务、保障”职能作用和督察前置处理优势,以强有力的督察促进监狱事业高质量发展。
(四)其他业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在业务范围内履行职能监督责任,确保相关业务依法依规、有序高效开展。
第八条 纪检专责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以政治监督为核心,对单位政治生态建设、党员干部和民警职工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对党委全面监督、单位主责监督、部门职能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标“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目标,充分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以精准的监督执纪问责为监狱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九条 社会管理监督,是指公检法机关、市场监督、金融机构、税务部门、基层社区、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对全省监狱系统单位、党员干部和民警职工依法履职、遵纪守法等情况实施的监督。全系统上下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社会管理部门的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党务、政务、狱务公开,广泛接受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第十条 群众广泛监督,是指人民群众依法依规对全省监狱系统单位、党员干部和民警职工遵守党纪国法、公序良俗情况实施的监督。各单位要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渠道,主动自觉接受来自合作单位人员、民警职工、罪犯及其亲属等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贯通协同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党委要坚定扛稳扛牢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深入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主体责任,全面领导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工作。纪委要立足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定位,发挥专责监督在各类监督中的主干地位和保障作用,协助党委抓好各类监督的统筹谋划、协作联动、沟通协商、问题线索移送、结果运用等工作机制建设,促进监督体系高效运转。
第十二条 统筹谋划机制。党委要牢固树立“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理念,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各类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和各环节,立足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工作,定期听取审议各类监督开展情况报告,协调解决贯通监督的难点,审批问题和线索的移交、处置,督促监督事项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协作联动机制。 各类监督主体要强化协作意识,发挥各自监督管理工作优势,对监督中发现的带有系统性、苗头性、普遍性、典型性问题,要通过纵向贯通、横向协作、内外联动等方式整合监督力量,提升监督效能,提高问题查纠整治实效。
(一)注重纵向贯通。各主责、职能和专责监督主体要加强与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抓好工作要求的学习宣传贯彻,抓实日常监督管理,优化工作方法,提升专业能力,不断健全制度,突出对问题的发现、反馈、指导和解决。
(二)注重横向协作。主责监督、职能监督和专责监督之间就各自监督情况加强日常沟通,促进信息共享,互相给予支持配合,适时采取联席会议、专项活动等方式对普遍性、典型性、系统性问题开展联合监督整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注重内外联动。进一步强化与地方党委政府、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纪委监委等部门以及与民警家庭、社区的联系,在纪法教育、政策运用、信息交流等方面加强协作,及时掌握化解民警“八小时外”问题风险。
第十四条 沟通协商机制。局党委、监狱党委要通过民警思想动态、意识形态、廉情动态分析会等载体,不定期组织各监督主体就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情况和发现问题处置整改情况,以及经验成效等进行分析研究,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于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案情较为复杂的问题线索,应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综合会商研判。各监督主体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监督事项、组织开展监督、运用监督结果和开展追责问责等工作时,应征求有关监督主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问题和线索移送机制。相关监督主体要做好问题和线索的甄别工作,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经党委有关领导审查后按问题和线索性质类别,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问题移送。各类监督工作中发现单位(部门)、党员干部、民警职工存在责任落实不力、工作不规范等属于业务工作范围内的问题,应当根据问题性质不同,经党委审定或党委负责人审签后,移送相应的主责单位、职能部门处理。
(二)线索移送。各类监督工作中发现单位(部门)、党员干部、民警职工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经党委审定或党委负责人审签后,按规定移送相关纪检监察组织。
(三)移送方式。各类监督主体在移送问题或线索时,原则上采取一事一移送方式。问题或线索一般应附带监督检查报告、领导批示、有关佐证材料等。
第十六条 结果运用机制。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确保追责问责到位,整改落实到位,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深化系统施治、综合治理。
(一)严格问责处理。对各类监督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个人和失职失责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追责问责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兑现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
(二)提升治理成效。在查清问题的同时,要“剖开来”看问题的全貌,深入查找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盲点、堵点、难点,把整改做到位、落到底。要压实被监督单位(部门)问题整改主体责任,对各种案件、事件中反映出的管理漏洞、短板和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断点、盲区,相关责任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教育管理监督,职能部门(科室)要及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标准,一体推进发现问题、规范管理、促进改革,不断提高全系统治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监狱系统,各级党委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以有力举措促进本办法落地落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党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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