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意见,深入贯彻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推动六大优势产业提质倍增,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先进制造集群梯度发展格局,规范集群培育管理工作,制定《四川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暂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暂行)》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培育管理和附则,共5章1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先进制造业集群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基于先进技术、工艺和产业领域,产业链上紧密关联的企业、科研院所、机构、促进组织等,通过协同创新与相互合作形成的产业组织形态,是产业分工深化和集聚发展的高级形式,并提出《管理办法(暂行)》制定的背景、培育目标、职责分工和申报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共2条。明确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分主导类、特色类、韧链类、新质类四类进行申报,同时需要满足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具有集聚集约优势、竞争实力较强、产业链供应链相对完备、产业生态良好等条件。
第三章申报程序,共2条。明确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名单按照提出申请、评审答辩、公示发布的程序进行认定。
第四章培育管理,共5条。明确对纳入培育的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通过赛马机制遴选优胜。市(州)要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同。
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解释权限、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