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委):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城区、县城,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不含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区、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执行。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重置成本标准×使用年限系数。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总额=收费标准×修复数量。
(一)重置成本标准:考虑在当前条件下按原貌修复所需的全部必要支出,通常以定额标准为基础并结合其他影响因素研究确定,也可以当地三年内同类型城市道路的平均购建成本为基础研究确定。重置成本标准由县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按规定公布、动态更新。
(二)使用年限系数: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两年以内(含两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内挖掘的,系数为5;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系数为2;其他年度挖掘的,或者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挖掘的,系数为1。
三、经挖掘的城市道路,原则上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要求自行修复,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收费标准为0。
四、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六、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