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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新闻通气会

4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樊晟出席,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孔燕主持。

以下是通气会实录: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新闻通气会,我是今天会议的主持人孔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助推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提升,我厅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对《四川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受省人大委托,今天我们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大家解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希望通过我们的分享和记者朋友的宣传,进一步提升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精准把握法规的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扎实推进《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到位。

参加今天通气会的新闻媒体有:新华网、人民网、中新社、四川日报、四川电视台、封面新闻、四川发布、四川经济日报、中国建设报。

出席今天通气会的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樊晟,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军,省人大城环资委及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处室负责同志。

今天新闻通气会的议程有三项:一是请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军介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情况;二是请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樊晟解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三是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请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军介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情况。

省人大城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军:各位领导,同志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首先,向一直以来关注、支持四川省地方立法工作的社会各界和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就今年5月1日起修订实施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情况,作简要发言。


冯军讲话

物业管理是连接居民生活服务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按照2019年12月召开的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推动修订《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本次修订《条例》,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实践,有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2019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书面发函、召开座谈会、立法调研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立法意见和建议,从法规调研到审议通过再到实施,历时两年多时间,吸收了各方意见和群众智慧,将“立法为民”理念贯穿始终,充分体现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此次《条例》的修订,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厘清物业服务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强化部门监管职责、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是深入贯彻省委常委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对满足群众美好生活向往诉求的回应,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下一步,省人大城环资委将认真贯彻省委推进城乡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有关指示批示精神,积极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厅深入推进《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我的发言完了,谢谢大家!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樊晟解读《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副厅长樊晟: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本次新闻通气会。《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对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良性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以及促进物业行业有关条例转型升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全省物业管理发展现状及《条例》修订的背景、立法过程、立法思路与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特色亮点、以及下一步重点工作部署等五个方面,向大家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樊晟作解读发言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我省物业管理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近30年发展,物业管理机制日渐完善,服务内容日益丰富,专业队伍逐步形成,物业服务覆盖率不断提高,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1年末,四川有物业服务企业8891家,年度经营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62家,全省物业服务从业人员50余万人,物业服务行业规模稳步增长。

现行《条例》自2012年7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从国家基本法层面确立的物业管理制度框架,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奠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特别是在业主自治、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亟需结合我省实际进行衔接和细化。另外,随着物业管理矛盾日益凸显,纠纷日趋增多,也需对原有法规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为物业管理活动提供支撑和保障。

2020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省政府立法计划的安排正式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成立起草小组,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和座谈会以及市民的听证会。2020年9月,《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形成;2021年2月,《条例》(修订草案)通过省政府常务会审议;2021年9月,《条例》(修订草案)全票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确定经2022年5月1日颁布施行。从《条例》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历时一年半,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体现出了本次《条例》修订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为民的初衷,凝聚了广大人民群众和各部门的智慧和热情。

二、立法思路及特色亮点

本次《条例》修订确立了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人民利益导向”、“坚持市场经济导向”、“坚持政府监管导向”的思路。理顺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以及居(村)委会五方之间的关系,把五方之间存在的目前的“五大矛盾”,重塑形成“五大合力”。重点是推进建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中,畅通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建设单位、五方的联系,形成合力的“红线”;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自治规约的“黄线”;建立物业服务转型升级,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供多样化增值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绿线”;强化各部门通力合作的“齐抓共管”,行业主管与属地监管的“条块结合”监督管理的“蓝线”;强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惩罚的“紫线”,形成“五色五线法”。

《条例》共分为9章106条,包括总则,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物业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直击物业管理的“痛点”、“难点”和“堵点”。本次《条例》修订中有25项规定和做法均为全国首创,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把握以下三个内容:

一是进一步压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保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保障工作经费。为街道(乡镇)履职赋能,赋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指导、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并对街道(乡镇)规定了20余条(项)物业管理具体工作职责,推动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落实街道(乡镇)物业管理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了工作统筹。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条例》规定了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特别是公安部门,如规定公安派出所代表参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新老业主委员会移交活动中拒不移交的违法行为、新老物业退出交接活动中拒不退出的违法行为等等。这一些规定,需要衔接相关部门落实好。

三是进一步破解了物业服务违法惩戒无法可依问题。《条例》针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不依法开展承接查验或者弄虚作假问题,新增了对建设单位与物业企业处罚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处以警告和罚款;对物业企业拒不依法移交退出的,处以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等惩戒,这些大胆的尝试既是对群众关切“痛点”、“难点”、“堵点”的积极回应,也为行业立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条例》的修订出台只是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新的开端,结合我省物业管理工作实际,将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做好《条例》培训和宣贯。首先抓好行业管理监管队伍的专题教育培训,使广大物业管理监管工作人员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各项制度规定,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各项法规条款,不断提高依法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其次抓好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专题学习培训,增强其守法意识,提升其履职能力和履约水平;最后通过开展广泛的社会宣传,增强全社会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正确认识与积极配合。

二是加快配套政策更新出台。我厅正按照“1+1+2+10+18”制度框架,推进政策体系完善工作。具体为:1个条例,1个指导意见,电子投票表决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监管2个系统平台、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10个配套文件,住宅、写字楼、商场等18项物业服务标准。同时,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提高《条例》实施操作性,省级相关配套政策文件,预计5月起会陆续出台。

三是推动部门协同发力。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与城市管理等部门协调配合,畅通物业管理执法渠道,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执法和现场监管力度,同时加强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联系,严肃查处物业管理领域内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看得见”“管得住”,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四是加强物业行业自律。推进物业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着手开展制订行业行规,加快推进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确保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努力构建和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本次《条例》的修订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也得到了各部门的支持,尤其是得到了省人大和省司法厅的具体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记者朋友们,物业管理关系群众安居乐业、涉及千家万户,不断强化和巩固行业法规建设,既是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行业的立业之本,更是广大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基础。期待在我们共同努力之下,畅通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汇聚力量!

谢谢大家!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各位记者朋友,你们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请举手示意。请新华网的记者提问。

新华网记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一直是群众反映的“热点”,请问《条例》对于电梯等公共设施设备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有无新规定?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这个问题请房管处同志回答。


孔燕主持

厅房管处负责人: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一旦“罢工”,极易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出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对此,《条例》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发生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可申请动用小区维修资金。

这些紧急情况,分为8种情形:

1.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3.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4.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

5.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6.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

7.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8.业主委员会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另外,《条例》第九十一条还首次明确了紧急情况下动用维修资金的程序,最大程度上为老百姓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支撑。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好,下一个问题。请中新社的记者提问。

中新社记者:物业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的舒适度和幸福感,甚至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请问本次《条例》修订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哪些新规定?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这个问题请房管处同志回答。

厅房管处负责人:大家都知道小区常见的违法行为有:圈占绿地、违法建设、野蛮装修、遛狗不牵绳、堵塞消防通道等等,也常被大家称作是“老大难”问题,无反映渠道,无执法依据,较大程度上影响小区居民的幸福感。对此《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并在本行政区域内各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法事项、联系单位、举报电话。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条例》施行后,对于物业管理领域违法行为,执法不进小区问题将得到极大缓解。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好,下一个问题。请四川日报的记者提问。

四川日报记者:请问《条例》如何规范业委会履职行为?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这个问题请房管处同志回答。

厅房管处负责人:《条例》重点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九条“高压线”。如:第三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

(四)明示、暗示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

(五)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八)拒不执行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的,业主、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更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好,下一个问题。请四川电视台的记者提问。

四川电视台记者:对于赶不走的物业公司,小区物业成为老赖,《条例》有无相关解决举措?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这个问题请房管处同志回答。

厅房管处负责人:作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的物业,本来是业主们聘请而来的管家,现实中老物管不愿退,新物管进不来,物业把小区“大管家”当成了小区“大当家”,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因此《条例》对物业服务退出交接和违反退出的规定进行严格的规定。

如:第六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第一百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对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者财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的,自责令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处每日一万元罚款,且二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项目”。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好,下一个问题。请封面新闻的记者提问。

封面新闻记者:请问《条例》施行后,会出台哪些相关配套文件?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这个问题请房管处同志回答。

厅房管处负责人:为推进《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我厅正在按照“1部条例+1个关于加快物业服务业转型升级发展助推城市基层治理能力提升的指导意见+电子投票表决系统和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监管平台等2个系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等10个配套文件+住宅、写字楼、商场等18项物业服务标准”,即“1+1+2+10+18”制度框架推进政策配套完善工作,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能够有效接地。

《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四川省业主电子投票表决规则》《四川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办法》《四川省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已经完成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当前正在送审稿正在进行法制审查阶段,根据相关程序送审批准后,近期会陆续出台并公布。

机关党委书记孔燕:同志们,朋友们,今年以来,我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住建部门作为重要行业部门、重要经济部门、重要民生部门的定位和作用,掀起学习宣贯《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热潮,全力推动《条例》在我省的落地落实。再过两天的5月1日,《条例》就将正式施行,这是我省物业行业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物业管理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接下来,我们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落实为契机,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出发,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饱满的干劲、更加扎实的工作,推动我省物业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努力推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今天的通气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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