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31日,通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关于《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见征集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31条,主要集中在“第六条 只有具备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跨市(州)设置分场所”,“第三十二条 建议删除‘计量认证证书’”方面,共采纳9条 ;未采纳22条,主要原因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已对部分内容(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做了明确规定,《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应与部令保持一致。
2.对于“无一家检测机构的偏远县(市、区)的管理规定”、“同一检测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等修改建议,需要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实施出台后才可以明确。
3.对于资质许可权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资质许可权限不可下放至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4.对于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的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5.部分涉及检测行业较为专业的标准与方法,存在不适用不合理的问题。
6.涉及必备参数问题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附件2列出,若属于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涉及到的项目参数或方法,检测机构可自行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机关申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