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行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政策依据
《通知》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制定,内容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
二、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六方面内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计算方式、收费标准为0的特殊情况、费用减免、收缴管理、具体施行时间和有效期,重点解读以下几点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在城区、县城,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不含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区、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可参照县城执行。
二是收费标准。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成都市城区的基准标准为0.50-1.50元/平方米·日,其他设区城市城区的基准标准为0.30元/平方米·日,县级市城区和县城的基准标准为0.20元/平方米·日。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倍,第3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3倍,第4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4倍,依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
三是收费标准为0的特殊情形。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
四是减免规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通知》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