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2)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3)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4)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5)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6)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7)召开各类座谈会;(8)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9)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10)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级企业或者有关部门了解情况;(11)开展专项检查;(12)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提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13)省国资委党委批准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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