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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其中未对“企业债权转股权”中的企业类型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结合以上法规以及您提供的信息,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后,企业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以所持债权出资,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对作价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
二、国有企业严禁代持民营企业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