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向四川省广播电视局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以到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19号附1号
联系电话:028-86696825
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四川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19号附1号
邮编:610017
其他: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28-86696821
其他:请在申请单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互联网提交。
邮箱地址:scgdjbgs@126.com
其他:请在邮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四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本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http://gdj.sc.gov.cn/)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并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一张;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以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三、受理流程
四、答复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依据《条例》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川省广播电视局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注意事项
1.当面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传真提交或者互联网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应逐项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如填写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七、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