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8283068/2020-00001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 成文日期: 2020-12-28
  • 发布日期: 2020-12-31
  • 文  号: 川公发〔2020〕11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反家庭暴力八项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妇女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推动当前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妇女联合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反家庭暴力八项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2020年12月28日



反家庭暴力八项措施

一、建立家暴警情联动机制。公安派出所接到家暴警情时,可视警情通知属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妇联组织派人到场,联动开展处置工作,妇联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协作。妇联组织接到家暴求助时,应及时给予帮助,指导求助者及时报警,或视情况联系派出所共同处置。

二、建立家暴案件处置机制。公安派出所接到家暴警情后,要快速出警、依法处置,不得以“家务事”为由不作为、慢作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应当出具告诫书;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视情况予以口头警告、教育警示。

三、建立家暴信息共享流转机制。全省建立统一的家暴信息采集APP和数据库,组织发动妇联执委、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楼栋长、志愿者等力量,及时发现、采集、流转家暴信息,化解矛盾,严防矛盾激化引发“民转刑”案件和个人极端暴力案件。同时,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公安机关每月应当向同级妇联组织通报家暴有关数据。

四、建立家暴告诫通报机制。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后,应及时抄送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属地妇联。加害人对告诫书拒不执行,继续实施家暴的,可将告诫书抄送其所在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属地妇联、加害人所在单位应当加强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五、建立失信人员管理制度。对收到告诫书后仍继续施暴的以及因实施家庭暴力被处治安拘留以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人员名单,推动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六、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会同妇联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等力量,共同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妇联组织要依托各级妇联信访窗口和12338维权热线等阵地和平台,为受害人提供维权关爱服务。

七、建立反家暴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公安机关和妇联组织应将反家暴纳入本系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公安派出所和基层妇联应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经常性反家暴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定期开展反家暴工作培训和执法培训,提升基层妇联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处置能力。

八、培育壮大维权保护志愿队伍。公安机关和妇联组织要积极培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志愿队伍,吸纳妇女干部、公安民警、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教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反家暴等妇女儿童维权工作。

附件:《反家庭暴力八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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