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一批非法占用农用地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耕地是最宝贵的资源,是农业发展之要、粮食安全之基、农民立身之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采取“长牙齿”硬措施,全面压实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确保18亿亩耕地实至名归。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耕地保护部署安排,四川省侦查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非粮化”,办理了一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选取了近年来比较典型的4起案例联合发布,力图促进全省执法、司法部门协同履职,共同推进耕地、林地保护工作走深走实,引导全社会共守粮食安全、共护绿水青山。
一、简阳市四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开始,四川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简阳市石钟镇某社区集体土地堆放建筑渣土。经鉴定,案涉地块范围内21.93亩耕地被破坏。简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简阳市公安局。简阳市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商请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会商确定侦查取证方向。该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1年7月,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提起公诉;2022年1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2月,简阳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陈某违法所得17万元;责令陈某在简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评估鉴定费用29万元,限期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修复效果评估、验收、检测等费用。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保护耕地,人人有责。在耕地上堆放建筑渣土等废弃物,不仅对耕地种植条件造成破坏,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影响粮食生产。本案中,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过执法司法信息共享、重大情况沟通协调,推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高效衔接,严肃查处破坏耕地行为,让违法当事人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还承担了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宜宾市长宁县杭某、陈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宜宾市长宁县纪委监委在调查一起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杭某、陈某等人涉嫌破坏耕地的违法线索,并移交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处理。经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明:2018年底至2021年4月期间,杭某、陈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在长宁县长宁镇某村集体土地上堆放弃土和建筑废渣,造成农用地毁坏。经鉴定:杭某、陈某等人非法占用土地16.23亩,其中耕地8.85亩(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致使该地块耕作层严重破坏,土地种植功能丧失,不能继续耕种,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程度,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赓即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多次释法说理,促使杭某、陈某认罪认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杭某、陈某提起公诉。2023年7月,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杭某、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及公益诉讼,经调查并邀请第三方机构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后,于2024年4月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单独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6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杭某、陈某自愿对被破坏的农用地进行修复。
【典型意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杭某、陈某等人堆放弃土和建筑废渣,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毁坏,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触碰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本案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纪委监委转办线索,以高度的责任感,履职尽责,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下加强协作配合,司法机关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法严惩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行为,以法治保障耕地安全,形成了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的合力,严守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政策,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做到了“零容忍”,发挥出强大的震慑效应。
三、眉山市仁寿县曾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接仁寿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移交线索,立案侦查曾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经查:2017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曾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富加镇某村土地内采挖改造鱼塘用于养殖鱼、虾,造成耕地毁坏。经鉴定:曾某行为造成17.94亩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3年7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进刑事打击和公益修复有效衔接,督促对毁损耕地进行恢复,目前受损耕地已完成复耕复种。2023年10月,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曾某提起公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决定提级管辖,2024年2月,一审判决曾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其间,眉山市检察院以个案办理为引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发力,开展违法用地“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积极推动耕地保护末端治理。
【典型意义】保护耕地是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使命,是体现政治领悟力、政治判断力、政治执行力的具体举措。近年来,鱼类养殖市场前景较好,利润可观,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地势平坦、易改造的永久基本农田成为不法分子主要目标,挖塘养鱼非法占用并毁坏永久基本农田时有发生。自然资源部门、公安机关将破坏耕地前端排查发现和末端打击处理有效结合,提升了“行刑”合力,会同检察机关形成了风险排查、案件移送、刑事打击的耕地保护闭环,强化了监管及打击质效,为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凉山州宁南县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凉山州宁南县公安局接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移送刘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线索。经查:2017年至2023年期间,刘某租用取得宁南县宁远镇某村30余户村民的土地使用权后,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农用地上堆放弃土、砂石和修建砂石加工厂,致使农用地种植条件毁坏。2023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宁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进一步确认了鉴定意见书中的2号、4号案涉农用地块,共计27.94亩园地、10.41 亩公益林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件提起公诉前,检察机关督促刘某赔偿了宁南县宁远镇某村实施植被恢复作业费用2.1万元,同时督促刘某按照宁南县林业和草原局的意见继续对破坏的农用地进行生态修复。2023年8月,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刘某提起公诉。2023年9月,宁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8号)规定,非法占用林地堆放废弃物,造成公益林地五亩以上或者商品林地十亩以上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林地是森林的载体,是森林物质生产和生态服务的源泉,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保护好林地,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砂石、矿石开采行业加工生产需要大面积土地用于堆放砂石、矿石、弃土和大型器械,不法分子为降低生产成本,加快生产进度,追求经济利益,采取未批先占的方式长期非法占用农用地,并造成毁坏后果。该类案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时间长、面积大、破坏大,土地修护周期长,投入大、难度大,严重破坏农用地安全,直接影响生态文明建设。宁南县各部门积极作为,“行刑”有效对接,打击与修复有效衔接,推动了案件的依法快办,提升了执法力度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