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对新修订《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29 信息来源:
为加强全省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公安厅对2008年制定的《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进行修订。
一、修订背景
随着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销需求旺盛,我省自2008年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以来,共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835万余辆,并以每年40余万辆的增速增长。2008年1月,报经四川省人大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并于2008年5月1日执行。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令,公安厅制定了《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此次修订,主要原因是:一是新国标的实施。2019年4月15日,新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正式实施,新国标结合了电动自行车生产的新技术、社会各界的新需求,对原有标准进行了较大调整和修改。为落实新国标的实施,国家相关部委连续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也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和使用要求。二是规范管理要求。近年来,公安部、应急管理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相继下发《“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方案》(公交管〔2020〕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等文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三是公安“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进一步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构建公安交管现代化治理新格局,建设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近年来,公安交管部门推出多项“放管服”改革措施,为群众企业减少办理公安交管业务提供便利,减少办事成本,得到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肯定,受到社会各界普遍欢迎。但在2021年国务院大督查期间,发现包括成都、福州、安徽宣城、江西九江等多地在电动自行车登记过程中存在违规增设行政审批条件的问题,引发社会关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已经不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新期盼、新要求。
二、修订过程
2021年,公安厅交警总队启动修订工作,期间召集了成都、攀枝花等地车管所业务骨干、专家研讨修订意见,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以及全省21个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意见,并于2022年2月18日至3月20日在公安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共收集相关意见37条,采纳17条,未采纳20条,最终形成了新的《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修订版)》。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对规范结构进行了调整,修订后的规范共九节五十二条,主要结合2008年规范运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删除调整了不适用的部分内容。二是按照电动自行车CCC认证管理的要求,增加核对电动自行车CCC证书、“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等信息”的要求。三是借鉴机动车和驾驶证管理的经验,大力推行档案电子化,对办理过程中的资料实行影像化,不再收存实物档案。四是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精神,提出了非机动车登记业务“网上办”、“便捷办”和“批量办”,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理登记业务效率。同时,结合国务院大督查精神,明确提出了各地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和增加办理条件。五是落实国家“电子政务”要求,增加推广应用非机动车电子行驶证的相关要求。六是新增强化监管和对民警和工作人员追责问责的内容。七是结合近年来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修改完善了部分术语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