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01
表2-1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射击运动枪支持枪证审批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颁发民用枪支持枪证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跨省运输枪支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跨省运输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狩猎场配置猎枪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配置猎枪的意见,组织实地踏勘并检查枪支弹药库安全条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保安服务企业审批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对开展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等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集会、游行、示威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处置。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8
序 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
责任主体 |
出入境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成立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9
序 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 |
责任主体 |
科技信息化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0
序 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责任主体 |
禁毒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货主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1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证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第二十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1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卖淫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卖淫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嫖娼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嫖娼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拉客招嫖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拉客招嫖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等内容。 6.送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租淫秽物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涉嫌制作、运输、复制、出租淫秽物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传播淫秽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组织淫秽表演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组织淫秽表演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2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12389 |
表2-30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治安管理总队 |
责任事项 |
1.受案责任:发现赌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为行政案件。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案件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依法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求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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