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索 引 号 :11510000MB16905250/2023-00005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成文日期:2023-12-28
  • 发布日期:2023-12-29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  号: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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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退役军人规〔20231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实际,我厅制定的《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经2023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7日。

附件: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12月28

附件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予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落实到位,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落实到位,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社会影响较轻的;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

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不予处罚

一般处罚

有伪造残情等行为的。

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所涉金额较小且冒领时间较短的,事后主动全额退回或在期限内全额退回的;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所涉金额较小,事后主动全额退回或在期限内全额退回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所涉金额较小且骗取时间较短,事后主动全额退回或在期限内全额退回

警告。

从重处罚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冒领时间较长或者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所涉金额较大或者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骗取时间较长,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

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

3

违反安置规定

1)《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免予处罚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安置规定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免予处罚

一般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4

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不予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免予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免予处罚

减轻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轻的;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

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一般处罚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备注:本规定所称的金额以下不包括本数,金额以上包括本数。

附件《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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