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510000MB16905250/2023-00005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成文日期:2023-12-28
- 发布日期:2023-12-29
- 有 效 性 :有效
- 文 号: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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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退役军人规〔2023〕1号
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领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实际,我厅制定的《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经2023年第6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7日。
附件: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1 |
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不予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形。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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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落实到位,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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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未整改落实到位,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且社会影响较轻的;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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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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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的;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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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残情的;(二)冒领抚恤金的;(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
不予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处罚 |
有伪造残情等行为的。 |
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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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所涉金额较小且冒领时间较短的,事后主动全额退回或在期限内全额退回的;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所涉金额较小,事后主动全额退回或在期限内全额退回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所涉金额较小且骗取时间较短,事后主动全额退回或在期限内全额退回的。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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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冒领时间较长或者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所涉金额较大或者骗取时间较长,责令限期退回而拒不退回的。 |
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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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安置规定 |
(1)《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免予处罚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安置规定的,在责令限期整改时限内整改落实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一般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 |
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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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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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 |
《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不予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免予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主动迅速整改落实到位;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
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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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但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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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但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轻的;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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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大的。 |
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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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处罚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而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恶劣的;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执法等法定从重情节的。 |
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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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一般处罚 |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 |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
备注:本规定所称的金额以下不包括本数,金额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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